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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車禍加害人

  • Wate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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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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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開車者

    B=騎車者=我

    C=路人


    當時B騎車 被A從車庫出來撞到 接著B的機車甩出去 撞到路邊行人!而A跟B的部分已經私下和解 已經賠償修理機車部分,現在是C提告A與B!要求賠償130萬 後來去了兩次調解委員會 最終金額講到80萬!而要求請C提出相關證明 卻提不出80萬的金額,目前只提出了5萬多元的收據!最後調解不成功 C提出告訴 A與B等傳票....

    請問若是B想要與C和解,但是A不想跟C和解,A告C,那B是否也要連同被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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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2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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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依你所述,C目前想要拿到80萬元,但提不出相關單據證明受有80萬元之損害,故A不願意調解,除非B願意直接拿出80萬元予C,成立和解或調解,否則C會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AB連帶賠償。

    若要釐清肇事責任,可以將初判表現場圖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若B無並非肇事原因,無須付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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