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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傷監護權問題

  • 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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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09 13:00 
  • 文章人氣:420
  • 個人積分:8
  • 我跟我先生還在走離婚的程序,監護權也還沒判出來,可是孩子平常都在男方那邊照顧,只有每個月的第二週及第四週的六日會過來我這。可是昨天小孩突然喊手痛注意一看,手好像怪怪的,帶去就醫才發現小孩手骨折斷2處。之前小孩有次來就受過傷(同一隻手)可是現在沒有證據證明這個是舊傷,現在男方把責任全推給我,這樣我會影響到小孩監護權判決嗎!!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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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1 11:1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30號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參考原則,較具體的臚列如下:

     

    ()子女因素之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由於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保護教養子女狀況之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即主要照顧者 (主要養育者原則)

        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妻不共同生活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

    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即善意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積極內涵:

        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2)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另外,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亦規定,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所以,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對監護權案件來說,就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不可不慎。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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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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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06 16:5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9786
  • 律師評價:1387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定會影響您爭取監護權。

    2、您應該盡快把孩子為必要的醫療行為。

    ----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