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手段取得FB對話記錄及檔案當作證據
- 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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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0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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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來由是
A與B皆為X公司已離職員工 C小姐仍在X公司在職中
A先生傳給B先生X公司內部機密資料觀看,B將此檔案透過FB傳給C小姐觀看(休年假期間,故發生點在自住居地)
此行為是1年半前發生之。
近日A與B接到X公司的提告,控告妨礙營業秘密,C為證人身份,後續
A與B配合警方及X公司調查並把取得方式及檔案去向皆交代,且配合消除動作。
據悉X公司會得知有該檔案的方式,是竊看C小姐的FB對話記錄才得知機密檔案外洩,據了解,C因為有在公司電腦登入過FB故有登入記錄,所以X公司可於C小姐在休育嬰假期間,進而登入FB帳號並觀看B先生與C小姐其對話內容才得知這份文件,而C小姐因為想保住工作職位而將剩下的所有內容對X公司主管坦言,才完成提告A先生與B先生的證據。
另外B是否可對X公司提起告訴?
如皆無,是否有那個法條針對X公司可提起告訴之?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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