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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問題

  • 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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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0 01:01 
  • 文章人氣: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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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有一農地.地上有農舍.三兄弟和後母有繼承權.目前繼承沒有共視.所以想先共同共有

    問題1  如果日後要賣.三兄弟決定要賣就可以?後母不肯的話還可以賣?

    問題2 如果兄弟決定賤價賣給親母可以嗎?違法?後母有什麼權益?

    困擾不已,煩請解答,感激不盡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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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0 23:18 
  • 文章人氣:210
  • 個人積分:2876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如果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定之比例,就可以賣,不用後母同意,但應提存價金給後母。

    2.如果確實過於低價,則後母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但是縱使沒有賣給後母也可以移轉登記給他人,

       除非後母可以證明因此而有損害,才可以請求賠償

    參考法條:

    土地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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