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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佑 102-06-18 09:34

您好:

奶奶於101.10月過世(爺爺早已往生),奶奶生前留有土地(農地及公供設施保留地)公告金額約2,600萬,另於100.12贈與公告現值750萬房子給叔叔兒子(採公告現值扣除贈與免稅額後,繳交贈與稅及土增稅方式過戶),奶奶生前有子女四人(父親,1叔-領有身心殘障手冊,2姑),其中父親已往生(留有子女各1人-代位繼承),目前尚未申報遺產(已過6個月國稅局已發函摧繳中),

請問以下報稅及分配問題:

一.奶奶名下一筆土地銀行設有抵押權(借款人叔叔,保證人奶奶,土地為擔保品),借款金額150萬,尚有未償還負債約125萬,土地公告地價約650萬

1.請問申請報稅時125萬可否列入奶奶的未納負債?(叔叔已向銀行提出不願繳交後續本利聲明)

2.若銀行已進入司法摧收程序,繼承人是否有優先認購權?若有先後順序為何?

3.若土地遭拍賣後,該筆650萬公告農地是否仍需納入遺產總額中申報?

二.奶奶生前未立遺囑,現因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按法規遺產應4等分並於繳納遺產稅後分割,惟因分配比率問題仍未解決,叔叔主張剩餘財產均為其名下所有(主因為奶奶過世前口述財產要給叔叔-有1位證人-奶奶妹妹),但二姑堅持按法律1/4分配,大家不願出錢繳納遺產稅(粗估約60萬-農地無法取得農用證明),請問若有三方同意繳交,可否避過二姑採對我們代位繼承者較有保障之解決方式(如法院裁決)?

三.奶奶於過世前生病之醫藥費部份,有約40萬皆由我們支付(叔叔及姑姑均未支出),此部份對於我們在遺產分配中是否有較有利的法規保障?

以上問題請教謝謝各為先進

102-06-13 16:31

爺爺生前將其農地登記在其兒子名下(三人共同持有已經超過25年,一直沒有分割處裡)

爺爺於9年前往生

今年他的2個女兒突然提到要分當初的農地(2個女兒)

請問他的女兒若提出訴訟,有可能分到農地嗎?

 

本件系爭農地既然是在生前即已完成過戶,即為三名兄弟名下的財產,不構成應繼財產之一部分,並沒有遺產分配的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6-14 09:25

您提供的問題涉及:

1.民法第1173條,也就是說要看您祖父生前將土地分給三個兒子的原因是否為結婚分居營業?如果是,則需歸扣至遺產當中,這部份是對方會主張的。

2.民法第1146條,然而,您這裡可以嘗試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惟對方可能主張她不知,進而主張自繼承開始起10年內仍得請求。

以上,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俾維您的權利。

mina 102-05-15 21:17
奶奶上個月過世~ 奶奶的子女有三個兒子一個女兒,爺爺還在世 大兒子就是我父親~他多年前已過世(比奶奶早過世)~父親只有生我一人 現在姑姑說要把農地過戶給爺爺和因為要跟公所申請意外死亡費用需要我的戶籍騰本和印鑑證明各兩份~ 請問!!我需要簽拋棄繼承嗎?申請意外死亡費用也需要提供我的印鑑證明嗎? 因為不太放心我的印鑑證明被拿走,有別的處理方式嗎? 奶奶的農地過戶給爺爺,我也需要報遺產稅嗎? 我能否知道他們是真的要過戶給爺爺,而不是三人繼承農地,只有我一人拋棄繼承? 如果是一塊農地過戶只要一個戶籍謄本一個印鑑證明嗎?如果兩塊農地就是需要各兩份嗎? 關於向公所要申請的意外死亡費用是不需提供我的印鑑證明吧? 還是說印鑑證明我不用辦,只接用親蓋的方式呢? 所以把土地過戶給爺爺要簽的遺產分割文件摟?那我要如何知道我叔叔與姑姑也有簽該份文件?還是我們是簽在同一份文件上? 如果我不願意分割遺產的話,奶奶的土地會怎麼樣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本身也具有繼承權,基本上您交出印鑑前,應先了解到底遺產有多少,否則一但拋棄繼承後,您即無法再獲得遺產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7 00:27
回覆 mina 的發言內容:
奶奶上個月過世~ 奶奶的子女有三個兒子一個女兒,爺爺還在世 大兒子就是我父親~他多年前已過世(比 ... (恕刪)

您可以不給印鑑證明。

繼承登記要有協議書,您連看都沒有看,這很危險。

建議您找律師當您靠山。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mico 102-05-13 10:10

我家有一塊農地緊鄰六米道路~目前是在種稻
目前就只有旁邊一家工廠其他附近都是種稻的
農地後方有兩塊袋地袋地後方是水利用地說是不能開路的)
應該說緊鄰道路的這邊~我的地的右邊是工廠~再右邊是空地(有填高但也有種東西)
A地是在我家地的正後方 B地在工廠後方
現在問題來了
B地的地主想要蓋起民宿!向我要求通行權
以B地距離馬路的長度來說~通過那塊空地比通過我家地還要近
但B地主表示~空地有填土!對空地地主損失較大~所以一定要從我家這邊過
我家的地長度約30米長~~~B地主主張要開五米道路這樣客人車才好過!
但我的地去掉那五米寬度!將來要蓋房子也會變得很長型!
況且路要是開下去~我是完全不會使用到那條路的(我就緊鄰道路了阿)
我知道~將來如果A地主也跟我要求通行權!我是唯一選擇一定要讓路給他
但是就道路的寬度!一定要到五米嗎????
被割讓成道路的土地 我可以要求B地主買下嘛?能以市價要求他買嘛?
(他希望我白白送一條路給他過@@還跟我硬要五米)
目前因為B地主表示將來開路也不要給A地主使用~所以三方都喬不攏
我想請問懂這方面的前輩
1.如何主張要求B地主從較近的空地那邊出入?
2.若是這場不用讓道~將來A地主跟我要求通行權時寬度也要到五米嗎?
3.割劃成道路的土地~如何要求後方地主買下?
4.買賣的單價會落於土地公告現值的幾成?
5.下次調解或是開庭~我應該要委同律師還是土地代書才比較精通這些條文?

6.有無現居在花蓮的律師願意接受委託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3 14:14
回覆 mico 的發言內容:

我家有一塊農地緊鄰六米道路~目前是在種稻
目前就只有旁邊一家工廠其他附近都是種稻的< ... (恕刪)

您的案件基本上對方有無通行的權利是一大疑問。

建議您拿地籍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到本所面談諮詢。

也可以事先將上開資料email給本所lutong.attorney@gmail.com,

委任本所代撰答辯狀,主張B地主從較近的空地那邊出入。

假設真要開道路,通行寬度必須看當地使用分區及建築法規而定。

開成道路後,您沒有權利要求對方買地。

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蕭少 102-05-06 21:45

我阿公去世後我父親是長子和另四位叔叔共繼承六筆農地,我父親亦是持有六筆農地的1/5卻已是中風重症第十年了,

1.父親已無行為能力,長久都臥床.我需去辦理他無行為能力嗎? 是法定監護人嗎? 我該怎麼做? 我媽媽還在,我因父親這樣都無心娶妻,有位已離婚的姐姐育2女和一位弟弟全家4人除姐和她女兒其餘同住一起

2.我第四個叔叔欠人錢早將他自己持有的1/5產權都過戶債權人了,但他上方設定卻未塗銷?我們可以有權請他塗銷嗎?

3.而現在第五個叔叔去世名下無子女現在五嬸要辦理過戶至她名下,有需要我們每房提供產權嗎?我們是屬於公同共有? 還是分別共有呢?

4.針對那位共有人,我們以後又有什麼該注意事項?還勞您代解惑,謝謝您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6 23:39
回覆 蕭少 的發言內容:

我阿公去世後我父親是長子和另四位叔叔共繼承六筆農地,我父親亦是持有六筆農地的1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您可以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部分您可以委任本所辦理。塗銷必須分割後才能辦理。您父親與五嬸應該共同繼承。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為您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保護您父親的財產.

2.您們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以便把關係弄清楚,至於您四叔的抵押權設定,則會隨著您四叔分割後的狀態而移轉.

3.由於您們尚未辦理分割遺產繼承登記,所以您五嬸那裡會與您們成立公同共有關係.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th 102-04-29 13:08

律師您好,

請教我民國94年參與一農地購買是以鄰地共有人之一名義投標政府機關的農地優先承購權,且得標後由本人匯款給政府,因為是朋友提出優先認購其他人沒問題,且未去參與投標,但政府要過戶時要求我們提出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友人一直無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書,7-8個共有人,僅其中一人不同意簽名,遲至今日農地民義仍為友人,有何辦法可以保障我的權益?

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30 02:19
回覆 kath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請教我民國94年參與一農地購買是以鄰地共有人之一名義投標政府機關的 ... (恕刪)

您好,依您所述,事實可能有好幾種:

例一:政府拍賣a農地持分,甲以鄰地共有人之身分投標,乙則以a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購權,而a農地登記為乙所有。

例二:政府拍賣a農地全部,甲以鄰地共有人之身分投標(非現耕),乙亦為鄰地共有人,則以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購權,而a農地登記為乙所有。

例三:政府拍賣a農地全部,乙以鄰地共有人之身分投標(即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之身分),惟事實上則為「甲出資,乙出名」,二人共同合購,而a農地登記為乙所有。

前二例比較好解決,第三例問題會比較大些,還是…以上三種皆非?

再者,政府要過戶時要求我們提出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

 請問,這部分有該政府機關函文,還是您的友人直接跟您說的?

還有,您所謂其他共有人是指「鄰地」的其他共有人嗎?(如果是的話,一整個就很怪了~)

 

miho 102-04-24 15:51

律師:

您們好!

最近我看中意一塊約635坪大的農地,地主是100年向老農購買並且也有老農配蓋3.5坪的簡易農舍了.當時有向仲介人員詢問,並且口頭上得到確認,此農地將來可增建農舍.因此我便依照仲介人員的建議簽訂了[動產意願書]並支付50萬元的斡旋金.就在要與地主簽訂買賣契約前幾天,透過代書才知道農發條例即將修改,而此農地並未達2分半且地主並非老農.因此買了可能無法蓋農舍.為此,我致電給仲介人員欲取消此交易,仲介人員卻答覆取消將會全數?收50萬元的斡旋金.問題是:

1.?斡旋金的意願書上雖有載明,在斡旋期限內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買價款時,買方若取消交易則斡旋金全數由賣方?收.但是此交易應屬於有風險性,不確定性.....等不平等的交易,那斡旋金怎可全數?收?我應有的權利在哪裡?難道真的無法要回斡旋金?

2.我所詢問到有關於此農地將來可否增建農舍,得到的答案皆是以現行的農發條例,第三手是無法增建農舍的.但是若問到南投草屯,卻說因草屯"單行法",目前還可以增建農舍,但以後會有風險.既然農發條例是全國通用法令,怎麼會唯獨草屯可行?這其中的爭議點很大....終究第三手可否增建農舍?是否有根據可遁?

3.若要保障自我的權利,我該採取什麼行動來拿回斡旋金?(已發2封存證信函給地主及仲介公司)

以上,煩請回覆指點.十二萬分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審視您所簽訂之斡旋契約,若當初仲介以欺瞞手法使您付斡旋,則本件應可作為抗辯事由,且並無草屯有單行法之規定,農發條例即為法律,不得牴觸,您可以先發函解除本件斡旋契約,且也可以對該仲介代書錄音,以避免將來之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拜 102-04-17 17:07

想請教律師~~~~

農地在今年2月18日請蔡姓鐵工老闆蓋鐵皮屋小工程,契約中明定於今年3月31日前完工並交付(已預付工程款3成訂金24萬),他只挖地基4個坑就停滯.....施工僅佔總體工程一成(已經確定無法完工交付).....經多次連繫惡性不接電話......我3月30日已寄存證信函希望他5日內出面處理(到目前仍不出面),若他仍不出面處理.....是否需要經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此民事案件告至法院前是否須先至派出所備案蔡姓詐欺之嫌?因該工程行負責人為其前妻(人頭),而其名下也無動產動產,皆為其前妻名下~~若其名下無財產法院支付命令有用嗎~~拜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函解除契約,再跟對方要求已經給付的訂金,至於詐欺的部分,則要視行為當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真 102-04-14 17:04

契約如下:

 土地所有權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應以登記為主,所以要視本件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何,且若您與對方是屬共有狀態,也可以向法院訴請主張分割共有物,以免後續之困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真 102-04-14 20: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土地登記在我的名下 只是當時有簽一張契約給他  目前他兒子主張要共有 等於之前有實無名 現在想實記登記共有

約據是什麼時候簽的?中間對方何時曾向您提出過戶移轉的請求?

阿真 102-04-15 20:5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約據是什麼時候簽的?中間對方何時曾向您提出過戶移轉的請求?

因為應該很久之前簽的  不過我不記得確切時間  

在我兄弟要過逝四 五年前就有提出 

阿真 102-04-11 01:01

契約如下:

土地所有權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Matt 102-04-10 17:48

 

我爺爺去年2月過世,留下的遺產都是農地及房舍,繼承人含奶奶在內共七人,爺爺過世時奶奶已經無行為能力,同年12月奶奶過世,遺產稅今年二月才繳清(中間有延長一次),目前尚未辦理登記,因為幾次協議不成,爭論問題如下:

1、當初申請遺產稅時沒有辦理剩餘財產請求,已經繳納的遺產稅尚可爭取嗎?要辦理剩餘財產請求,需要配偶有行為能力嗎?

2、目前的遺產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但是房舍部份若公同共有,將不利我父親處理未來產權,因為房舍所蓋的土地所有權為我父親所有,是爺爺60年前便已登記在我父親名下,若依家屬目前做法採公同共有,是否必須支付我父親租金與稅金嗎?若我父親願意在其他財產少分,法院上判與房舍歸我父親的機率高嗎?我們可以用什麼主張爭取?

3、依土地法34條之一,共有人超過1/2或持分超過2/3,可直接處分該筆共有財產,我們主張協議分割,其他家屬不予回應,那我父親的持分很可能被輕易出售?雖有優先承購權,但是又沒有錢買,要如何主張我父親的權益?

4、請問公同共有繼承是否只要有任一繼承人申請即可?需要全部繼承人簽名同意嗎?那分別共有的情形也是一樣嗎?

5、若上法院申請裁判分割,規費是向全部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收取嗎?還是提出告訴者一人支付?

6、若公同共有人間完成繼承登記之後,是否可以立刻移轉權利給其他共有人?聽聞其他家屬間有此協議,先予以公同共有登記完再轉移,是否違反法律?看似合法,如果其他家屬不想要得到該筆遺產,為何不辦理拋棄?

感謝專業律師的回覆~Matt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協議不成,可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訴訟中配偶可以先主剩餘財產分配, 裁判費用會先由提起訴訟之原告繳納,將來判決時,法官會在判決中交待裁判費用如何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2 22:40
回覆 Matt 的發言內容:

 

我爺爺去年2月過世,留下的遺產都是農地及房舍,繼承人含奶奶在內共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完稅後,只要一人就可以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至於協議分割不成,就只能到法院。至於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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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嚕 102-04-09 22:21

我家農年於民國51年8月25日向陳姓地主買賣後,並於51年9月25日土地買賣登記完成。然而今年過年前卻被通知當初買賣的農地經過50年的使用後,鄰近道路的部分卻被地主的兒子告知無權佔用。前陣子地主兒子前來土地重測時,告知我家人說「這跟你們的沒有關係,所以你們不需要出席」因此我的父母便繼續農事而未到場監測,然而對方重測後告知我家人我家大面積的佔用了他們的土地,目前表示要提告

【1】土地買賣雙方,賣方目前臥床,猶如植物人一般;買方(我爺爺)也已經往生多年,根本無從辯論起。

【2】當初買賣時,賣方便告訴買方由道路邊開始賣起,然而如今卻說鄰近道路邊並未買賣。

【3】賣方於51年8月25日賣給我爺爺,然而他們表示我們佔用的地方,他們於民國52年進行放領,但一開始買賣雙方已是講明了由頭到尾的賣,這樣是否有隱瞞的狀況 ?

【4】對方計算不當所得的方式為:地價(88元)X面積X8%X5年,我不明白的是8%從何而來 ? 對方以這樣的方式估算後,表示我家不當所得為29萬多,然而務農的,加上他所謂侵佔的地方是用來當農地進出的道路,那塊地5年來根本連10萬元收入都沒有了,何來的29萬 ?

【5】開調解委員會時,調解委員是對方的老同學,這樣的調解委員會是否能夠成立 ? 一般調解委員不都是雙方沒有任何關係的人 ?

【6】對方訴狀上備註開庭費由被告負擔,這是合理的嗎 ?

【7】年代久遠,當初買賣雙方的人員,往生的也往生,重症臥床的也無法言語,該如何舉證對我方有利之事證 ?

【8】當初對方賣地給我爺爺後不久,便把原本他們所謂我方無權佔用土地上的祖墳遷移,若非承認以賣予我方,已非屬於對方之土地,那又為何隨即遷地 ?

【9】那塊土地,如若真像對方所說前面根本沒賣我家,那麼根本前後沒有道路可出,四周都是別人的農田,那麼是否可以申請袋地通行權 ?

【10】兩個禮拜後便要出庭 (屏東簡易庭),對於這方面的官司需要準備什麼樣的資料 ? 或者是可以尋找什麼樣的律師協助 ? 大部分的律師費是多少錢 ?

 

 

咪嚕 102-04-11 23:47

今天撰寫了答辯狀,但不知兩個禮拜後的簡易庭對方是否會有律師到場 ..

 

寶貝媽 102-04-09 20:24

我家坐落於山中的三合院(64年買下三合院.原是泥土路)門口僅有一條3米的水泥道路直通外面的道路,但是這條長約200-300公尺的水泥道路是從民國73年由當地鄉公所鋪設2.5米寬的水泥道路.接著民國93年又由議員向縣政府爭取經費而拓寬鋪設水泥為現在的3米寬(多了0.5米)....但這條道路地主有三個人(都是私人土地)...接通公路的那一端是A地主的地.中間段還有B地主的地最後接到我家的那段才是我們的地....中間有兩盞路燈...現在A塊地及B塊地的範圍(包含路段部分)已經售出給新的地主...我想詢問這條道路新地主可以封掉嗎?我家後方是都是農地及山坡地.除了這條道路..我家無路可走....原本這條道路供應後山的鄉有地承租人及後山的竹林園的人還有我家行走..(當然原本走的人更多.因為老一輩的死亡加上年輕人的搬遷.所以變的只有我居住在此...其他人僅有地留在此(也只有每年回來採收農作物)...若是新地主封路...我打官司贏面大嗎?又或新地主想改道讓我們通行...正常程序是甚麼?因為93年鋪設的公文在縣政府那邊聽說10年檔案就會銷毀..我們根本無法取得證明..為有議員及村長願意出證明..這證明有效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既成道路或袋地通行權,新地主要封路是比較站不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ugg 102-03-25 23:14

您好:我與堂弟繼承一筆共用農地,阿公生前用圍籬區分各自耕種,四年前該筆土地有測量,堂弟約一坪地在我的農地內,當時有請他移動圍籬,將那一坪地移入他的土地內,但他沒有移動圍籬,僅打一根水泥柱作標記,而那一坪地我也未使用,堂弟最近要告我侵占, 請問共用地未分割這樣算侵占成立嗎?

本件依您所述,應該是竊佔罪之問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構成竊佔罪。所謂竊佔他人之動產係指違背他人之意思,擅自佔據他人之動產,而侵害他人對於該動產所有權或者支配權。若沒有占據、占用他人土地之事實者,應不構成竊佔罪。
又本件依您所述系爭土地似乎是共有土地,而另為分管協議,若沒有占用該部分分管土地之事實者,則不構成竊佔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3-27 20:34

 這是民事糾紛不會構成侵占

ohohokla 102-03-22 14:06

各位先進好~
本人目前有銀行追討亡父債務訴訟要進行~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原因及經過:
1. 本人自幼(6個月大)父母離異,我跟姐姐歸父親,自幼皆由內祖父母撫養大,戶籍一直在父親這邊,父親則另娶繼母,後續又生下同父異母的弟妹~
2. 父親(戶籍地為斗六)於87年12月用農地跟農會借款150萬(保證人為繼母),本人當時(86/02~90/08)於外地打工住宿求學(虎尾),未住家中~
3. 父親於91年1月意外過世,本人則是已於90年9月於台中服役,父親過世時當兵滿4個月~
4. 亡父遺留財產價值約158萬,當初因不知悉亡父有債務的情況下沒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在繼母的安排下本人與弟弟(共同持有)繼承了約20萬5000元價值的土地,故本身僅繼承1/2,姊姊及妹妹當初皆未繼承遺產,其餘遺產皆為繼母繼承~
5. 法院於102年1月寄來支付命令通知,內容為說亡父當初於農會土地貸款的150萬於90年1月就不支付利息,該抵押土地(繼母繼承)於93年拍賣後尚金額不足以支付清償,故連本帶利及違約金共需付約106萬,找我們這些未拋棄及限定繼承子女要錢,在此之前(93~102),農會未對於我們這些子女有任何催款通知~
6. 本人(以及亡父全部子女)已提出異議以及答辯書,法院通知將於下週末開庭~
7. 自事發後,繼母皆避不見面,只能依靠我們自行處理~因當時本人已經成年(弟弟當時未成年),故本人想主張"當時不知債務","債務遠大於所繼承遺產"以及"非同居共財"等等~

8. 因農會於民事準備書狀上自行猜測我於假日或過年有回家跟亡父團聚就應屬"同居共財",以及推論本人應該知情債務等等~本人非常不認同~故請教各位先進:

問題:
1. 對於同居共財的認定是借款發生日還是繼承日(亡父身亡)或者其他?
2. 請教上述兩點是否可主張非同居共財(尤其是當兵期間)?
3. 如果可以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4. 如果外地住宿的合約書已經超過10年找不到了,直接找當時的房東背書簽名畫押或者請當時的室友開立證明文件(證明未同居)是否同樣有效?
5. 如果於11歲~16歲(約民國80~85年)非個人意願曾與父親同住,"曾經"是否也算同居共財?
以上問題懇請法律先進解惑~謝謝

PS. 本人目前在台中工作,開庭法院跟農會都在雲林~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2 16:03
回覆 ohohokla 的發言內容:

各位先進好~
本人目前有銀行追討亡父債務訴訟要進行~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ohohokla 102-03-24 14:44

 本人在台中工作~開庭法院跟農會都在雲林~

ugg 102-03-16 21:56

堂兄弟四人於89年之前繼承共有農地,現在要辦理分割請問只能分割成四筆嗎?因為我家的地與堂弟的地共有四小筆,排列順序:第一筆堂弟的地並有建物,第二筆我家的地,第三筆堂弟的地,第四筆我家的地,請問可以原地分割嗎?還是要換地成兩筆才能分割?因第一筆地為堂弟的且已蓋農舍,如果換地是否變成第一、二筆是堂弟的,第三、四筆變成我家的嗎?但第三、四筆農地地形不規則狀而第一、二筆土地方正,若換地不滿意可以申訴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17 07:42
回覆 ugg 的發言內容:

堂兄弟四人於89年之前繼承共有農地,現在要辦理分割請問只能分割成四筆嗎?因為我家的地與堂弟的地 ... (恕刪)

你這要看圖才能之道,請您跟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102-03-05 04:49

您好~爺爺於民國89年間買了三筆法拍農地(均為同一法拍人雍有) , 99年一月份爺爺將土地贈與過戶給我, 事後我在99年5月份去申請地籍謄本出來保存,卻發現其中有依筆土地上 註紀"本土地已提供其他筆土地興蓋農舍使用" 而且怪異的事 它登記時間還是補登記於99年2月份, 事後詢問爺爺 是否知道此事, 他也完全不知 , 它拿出他自己申請的地籍謄本(申請時間為96年)上 並沒有任何登記ㄚ~~  我們事後去查 此登記人為當初被法拍的地主所為且農舍早已於90年已經蓋好 ,這樣我該怎嚜辦  我如何追回我的容積率使用權 , 對方登記時間是否已經違法 , 想請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該要先去法院聲請調取當時拍賣資料出來,確認一下移轉的時點,才能再研究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onds 102-02-17 23:42

一塊長方形農地  該農地約為民國60年所劃分的 劃分之後分為地號XXXX 及XXXX-1號

XXXX-1號為當時祖墳保留地  但因XXXX當時地主說祖墳會影響到耕種 所以要求我們搬遷到XXXX地號的角落 但只是當時口頭約定 祖父因為心地好 所以也搬祖墳到XXXX的角落

結果現在XXXX的地主過世 其子孫要賣掉田地分財產 所以控告我們的祖墳侵占他們的土地 請問這樣算成立嗎

 

  有律師大大可以幫忙解答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成立侵占,仍需視對方之證據資料而定,而本件既然當初有口頭約定,則可能需傳喚證人來作證,才對您們比較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yes 102-01-22 17:08
我們租了一塊農地,跟地主打了六年合約
當初因為地主可以讓我們租六年,
所以我們花很多錢買貨櫃屋,買水塔,抽水馬達,加壓馬達,化糞池,鋪水泥,
請小怪手挖大水溝排水,還有請電的錢都是我們出的,
如今才租滿三年,他沒事先通知我們就把地賣了,
仲介帶人來看,我們才知道他要賣地。
為了讓我們搬走,他一直想辦法,
當初我們買貨櫃屋要鋪水泥時,有問他可不可以,他說可以,我們才鋪水泥, 還說我們以後搬來這裡就可以享受田園生活。
但是如今他地賣了,只願意賠我們三萬塊,我請個電就三萬了,當然不可能只讓他賠三萬,
結果他就去檢舉我們,市政府的人來拍照,我們才知道放貨櫃屋和水泥要申請。

請問如果最後我把水泥和貨櫃屋通通清走,
我要求照著合約租滿六年,這樣有沒有勝算? 因為他說新地主沒有要租我們到合約期間滿,
而他的價錢我們不接受,
他去檢舉我們沒申請,那我通通清乾淨,
要求繼續租滿合約六年,
這樣他有什麼方法強迫我們走嗎?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2 17:18

租約有經公證嗎?沒經過公證是沒辦法對付新地主。您對舊地主而言,只能請求違約賠償,要求其返還您整地遷電的相關費用。您或許先發個支付命令,然後假扣押他的農地,這樣他就賣不出去了,不是嗎?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於本所官網按讚,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免費諮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您信任的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民法定有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以保障承租人之權益,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1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第2項)」就本件而言你的租賃期限超逾五年,如果租約沒有經過公證是不得對抗原出租人之後手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

joyes 102-01-22 17:36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民法定有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以保障承租人之權益,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 ... (恕刪)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我們的合約沒有公證,所以意思就沒有其他辦法可以租完六年?

 

回覆 joyes 的發言內容:

....我們的合約沒有公證,所以意思就沒有其他辦法可以租完六年? ... (恕刪)

租約既然沒有公證出租人的後手依法是可以主張不受原租約之拘束的...

 

 

101-12-03 13:38
甲方:廟宇負責人  乙方:土地所有人  租約簽署農地:A農地 租約未簽署農地:B農地

乙方因久病憂鬱(領有重度憂鬱症之重大傷病卡),因久病沉迷宗教(私壇)並與甲方簽定30年租約租約簽訂後甲方即大興土木蓋廟(在乙方原有農舍旁建築廟宇)且超出合約所訂面積。甲乙雙方之建物在同一筆農地上(A農地),超出面積之甲方建物在乙方持有另一農地上(B農地)。
爾後因甲方之經營項目從傳統的免費替人服務(問事)變成販賣金紙+不明中藥(不準香客自備)和直銷產品與珠寶類宗教用品,涉及謀利。更有耳聞利用問事之神明名義要求信徒捐獻。又常因舉辦宗教活動音量太大等問題與鄰居爭執,後續更出現黑道尋仇找錯人(找甲方確找錯乙方),或是迷信宗教導致病患延誤病情的家屬鬧事。(乙方也是迷信宗教,長期食用廟方開的不明中藥,造成終身洗腎) 而乙方家屬不堪紛爭問題不斷出現,用盡許多方法才請廟方搬走,租約簽訂後兩年有收租金後續搬走的的八年未收任何租金。乙方在八年後因腎臟病死亡,其家屬要拆除廟宇,卻發現甲方在付租金的那兩年中,有向地方縣政府做補登記(寺廟登記),而在甲方搬走後的第一年新廟已落成,卻至今仍無將寺廟登記移轉至新址,甲方新舊廟名稱一樣,新廟呈無登記狀態近八年之久,舊廟荒廢八年之久,為已無神像的空屋。 乙方家屬預拆除空廟建築時發現,地上物之空廟建築為甲方執有,聯絡甲方協調,甲方避不出面亦不願意協調及放棄地上物權利。

請問 1.乙方家屬要拆除廟宇,要如何去做呢? 2.法律問題+租約問題的解決方法? 此合約效用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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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6 00:15

再請教各位律師

該寺廟建築物座落在農牧用地上,並不符合農牧用地僅得供農牧生產及其設備使用之原則,也不符合農舍使用辦法,依區域計劃法2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主張契約無效?

 

該寺廟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之保存登記,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屬於出資人,該廟為募建,土地租約簽約人為寺廟負責人之父親,簽約人向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權認定?

 

土地法103條之規定 第2條+第4條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終止契約+要求拆屋還地嗎?

================================

土地法 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frank 101-11-08 19:57

你好:小弟有一塊農地是祖先遺留下來與嬸嬸共同持有.現在要分割才發現持分不同.嬸嬸的權狀持分比較多.我方比較少可是現況耕作我方比較多.想請問如果要經法律訴訟的話法院會如何判決

共有裁判分割 法院判決沒有一定標準答案 會綜合雙方利益以及土地利用方式去判斷 有些會尊重多數意見為主 不過本件沒有這問題

呂盈毅 101-11-01 15:24
律師,您好 家母於民國79年向大伯購買一塊農地的1/3,但因當時法令農地無法分割,故有找律師簽立買賣契約,根據上面的契約內容,若未來法令修改可劃分之時,必須申請劃分登記過戶為家母之名,但現在大伯不願意過戶給我母親,找過民意代表與里長去協調,大伯也不願意過戶。 請問該採取何種途徑,來爭取此塊農地? Tks.
依您所述,既然無法協調的話,只能經由訴訟請求分割過戶,但須注意農地何時開放過戶、以及開放過戶後,您母親有無向您大伯催告履行等時效的問題。
maymay 101-09-26 15:16

我爸約於20多年前購入一筆農地,購入時並沒有被告知此筆農地登記375減租條例的佃農
這20多年期間,農地一直是由我爸親自耕種,而且沒有收到過租金,也並沒有來自佃農的任何聯絡。
直到日前至公所調閱資料時才發現農地佃農的事。


經查,耕地375減租條例 第16條 有以下規定: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請問這種情形下,我們可以用 耕地375減租條例 第16條,要求收回農地,註銷租約嗎?
對方可以用先前不知情為由,請求之後繼續承租農地嗎?
另我們可收集什麼資料證據,證明承租人沒有自任耕作,而是一直由我爸耕作??

謝謝律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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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17 16:01

1.請問一下農地分割共有一甲多 15人持分 強制分割一定可以分割成功嗎? 2.有一間透天厝 家人要做贈與 受贈人他需要有什麼費用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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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17 23:36

不好意思假如說走法院途徑的話 去進行強制分割這樣的話一定可以百分之百分割完成嗎?

邱啟村 101-08-29 14:41
想請問張律師:   小弟的父親於民國60幾年時分家時分得一塊農地,當時未經過地政事務所測量,於民國68年時父親申請興建農宅時才發現,自己所分得之農地乃位於這筆沒有地號的農地後方,由於父親分得之農地未於道路旁,所以自用農宅亦興建於該沒有地號之農地上,農宅也有了土地所有權狀,並且農用住宅之權狀面積是由後方父親分得之農地扣除,而且該筆沒地號之農地一直都由我們種植農作物使用,至今已經超過30年(有鄰居可以做證),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筆農地所有權呢?要如何取得呢?由於父親已於90年過世,我是繼承人,是否會影響這個"和平佔有20年的時效呢?(該筆農地已於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確認為地號)
1.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原則上限於未經登記土地 所以還是先行確認該筆土地是否登記 還是只是界線不明 2.時效取得所有權 準備相關證明資料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 3.另外可以考慮是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邱啟村 101-08-29 14:39
想請問許律師:   我的父親於民國60幾年時分家時分得一塊農地,當時未經過地政事務所測量,於民國68年時父親申請興建自用農宅時才發現,自己所分得之農地乃位於這筆沒有地號的農地後方,由於父親分得之農地未於道路旁,所以自用農宅亦興建於該沒有地號之農地上,農宅也有了土地所有權狀,並且農用住宅之權狀面積是由後方父親分得之農地扣除,而且該筆沒地號之農地一直都由我們種植農作物使用,至今已經超過30年(有鄰居可以做證),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筆農地所有權呢?要如何取得呢?由於父親已於90年過世,我是繼承人,是否會影響這個"和平佔有20年的時效呢?(該筆農地已於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確認為地號)
如果確實如你所述,當然可以聲請,但亦不無可能是經界問題。
阿偉 101-08-06 17:05

事由;
早期原住民耕作土地之地權是以口頭上來訂定並無白紙黑字佐證。民國70年前甲老先生於乙老先生之農地拓墾(以工換地),雙方以達成協議但乙方於口頭協調土地範圍後並未將土地過戶於甲方,爾後土地耕作實以甲老先生兒子繼承並耕作,但乙方遲未將土地過戶於甲方,且甲方與其子弟耕作時期已長達80餘年之久

乙方兒子日前將該筆土地轉賣他人,卻未經由甲乙雙方協調就擅自轉賣於丙,請問;

1、乙方轉售土地的交易是否合法?
2、甲方耕作期程已超過50年且乙方並未收回該筆土地,試問乙方轉售之途徑是 否觸及土地法規?
3、土地法規是否訂定條文,耕作年限大於??年且對方並未收回土地亦表示該土地所 有權已轉繼對方?

 乙方為登記名義人,其出售土地當然合法。至於甲方及其繼承人在土地上耕作70年,可以試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在取得地上權登記前,仍不得對抗乙方或買受人之所有權。另有關以工換地部分,雖是口頭契約,然依判斷應已超過15年之時效,欲以此口頭契約要求乙方過戶恐有困難,何況,乙方亦已將土地出售,根本無從再過戶

小倪 101-06-07 10:06

我是家中唯一女兒,有二位哥哥,二位弟弟,父親目前62歲肢體重度殘障,生活無法自理,他是由身體不佳的母親照顧,沒有與子女同居住~

父母親目前約有二百萬存款,及一塊農地,雙親靠僅存的積蓄節約過日,沒有任何子女固定提供生活費用,

大哥從沒有回家探望老人家,二哥好逸惡勞,不斷偷領用母親的存款,兩位弟弟因為怕二哥再偷領母親的存款,所以將母親的存款分別存入自己帳戶,口頭說未來會支付父母親生活費,但後來都挪為私用,沒有支付父母親生活費用及醫療費用,原本我認為我是嫁出去的女兒不應管娘家的事,但目前沒有一個兄弟是可以信賴及願盡奉養父母義務~

我擔心未來兩老的照顧問題,想幫忙看住兩老的財產,未來要請看護照顧的費用,不知要如何約定四位兄弟若不照顧父母親時,要放棄繼承遺產或減少財產分配的協議書或切結書,怕口說無憑,最好能有法律背書,請教我要如何撰文?然後我給他們簽名用印~

基本上,雖然您想要約定四位兄弟不照顧父母親時,就要放棄繼承遺產或減少財產分配,但是因為繼承權要繼承開始時才可拋棄,不可預立,所以即使約定了,他們到時候反悔,也是沒有用的。只有建議由您父母親直接訂立遺囑,就子女遺產為安排,並告知兄弟們如果不扶養父母的話,視為對父母有重大侮辱或虐待,而將來不得繼承時,應該會比較有效果。另外訂立遺囑必須按照法定格式才會生效,父母親可以自行書寫遺囑,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父親因肢體重度殘障而無法自書遺囑,父親可以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父親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父親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簽名,父親則按指印代替簽名。

(參照民法第1187、1189、1190、11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林欽壹 101-06-05 03:14
請問我爺爺留下一筆農地,過世之後~我爸與二叔三叔~各持份三分之一 近期我想分割此筆農地代書說~我爸已將他的持份過戶給我,我無權提出分割,我需用三叔的名義才能提出分割。且三叔土地想無償過戶給我,如真的過戶給我,我就無法提出分割了,因二叔不同意
如果你父親已經移轉給你 你就是共有人 應該可以請求分割
派月月 101-04-11 20:24

我爺爺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那時候就把爺爺土葬在自己的土地上(自己土地農田旁邊)

都已經有20幾年了. 我們農田對面有一戶自己蓋房子的住家。

最近他們去檢舉我們說我們亂蓋墳墓.還請環保局來看.環保局也說我們亂蓋墳墓.說不能蓋.要我們遷掉!

可是: (1)我們已經蓋20幾年了並不是新墓 (2)如果在我們蓋墳墓時.對面的住家根本還沒建造房子近來居住.那是不是我們就不用把墳墓給弄掉呢?(3)我們的土地不是墳墓用地是農地 (4)是不是有一條相關法令有說民國幾年以前的墳墓是不用被現在的法令規範所拘束呢?

是不是有相關的對我有利法令可以提共給我呢? >"< 因為爺爺的葬那麼久了...還要我們遷走......

而且對面住家也住很久很久很久了.並不是一住進去就去檢舉我們!

沈恆 (沈律師) 101-04-12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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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月月 101-04-12 09:52

律師 您好 感謝你的回答 ^^

環保局告知我們說我們不能在農田上(可是土地是我們的)蓋墳墓.

在加上當初我們土葬時.對面並無住家.是事後很久才來斜對面建造房子才來居住.

對於這點.是否對我們這邊比較有益?↑

 

還有律師您說"因情事變遷,亦可要求遷葬,但遷葬者可以領取補償費或救濟金。"

是向政府申請?還是向對方(檢舉我們的人)求得補償?

沈恆 (沈律師) 101-04-12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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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101-04-10 21:16
律師您好 請教您有關社區型土地買賣問題。我們一年前在新竹縣某個社區型農地開發區購買一片土地,當初該土地上原地主有做擋土牆,並聲稱排水良好,而合約是以現況點交方式執行,我方購入後僅植了一些樹苗並未進行開發。最近連日下雨,該土地擋土牆整個坍方,土地也持續流失,原地主竟以土地已售,概不負責的態度應對。 想請教幾個問題 1. 地主所建擋土牆坍方,危及土地利用安全,是否可據此認定為重大瑕疵,要求取消契約? 2.若無法取消契約,我方能否要求地主修復擋土牆?若對方拒絕,我方應保留何種證據或執行何種法律手段,以利求償? 3.由於目前土地持續坍方,影響其他地主的安全與權益,我方能否先行修復,嗣後在向原地主求償?若可我方應保留哪些證據或執行法律手段,以利求償。 謝謝您!!
Ann 101-04-10 21:16
律師您好 請教您有關社區型土地買賣問題。我們一年前在新竹縣某個社區型農地開發區購買一片土地,當初該土地上原地主有做擋土牆,並聲稱排水良好,而合約是以現況點交方式執行,我方購入後僅植了一些樹苗並未進行開發。最近連日下雨,該土地擋土牆整個坍方,土地也持續流失,原地主竟以土地已售,概不負責的態度應對。 想請教幾個問題 1. 地主所建擋土牆坍方,危及土地利用安全,是否可據此認定為重大瑕疵,要求取消契約? 2.若無法取消契約,我方能否要求地主修復擋土牆?若對方拒絕,我方應保留何種證據或執行何種法律手段,以利求償? 3.由於目前土地持續坍方,影響其他地主的安全與權益,我方能否先行修復,嗣後在向原地主求償?若可我方應保留哪些證據或執行法律手段,以利求償。 謝謝您!!
文志榮 (阿照) 101-04-11 13:34
您好﹕如果坍方的原因認定為天然災害,您的三個問題都可能是否定的。如果可以證明擋土牆的施作有瑕疵,而且是可歸責於賣主時,或許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向賣主求償,但在舉證上或許會踫到困難。另外土地以現況點交,您收受土地之交付時即須負擔土地之風險(參考民法第373條),賣主當然不會想要負責坍方問題及坍方之損害。至於您可否主張解除契約,可能要另行主張賣主有無債務不履行等問題,你們雙方有無特別要求擋土牆的強度或品質等條件‥以上祈能對您的問題有所幫助。
vjlk 101-03-03 13:47
小弟煩去年11月份心愛.爸爸去世ㄌ.沒吃檳榔沒抽煙會得舌癌.....因為去年清明節我爸爸說他ㄉ舌頭會痛.我叫他來上來鳳山找我們要帶他去長土庚撿查爸說等地辦好.......5月份去長庚撿查是舌癌已.四期ㄌ就動刀+氣切11月.12日去世ㄌ...爸爸是因為土地關係氣到生病...去年1.月我爸.伯伯.舅舅.要求對方辦分割給我們..對方就來鑑界ㄌ...1.-2.-3.月份叫地政來鑑界4-5次說我們佔到部份一坪要賣15000之前(和約)(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如果佔到部份照原價買賣.我家是65坪之前才買65000員..連公所建ㄉ柏油路ㄝ叫我們買否則不留路給我走..我爸.伯伯.舅舅他們不買ㄌ..對方要求侵佔他們地要把(圍牆.)(地磚.)恢復農地才要辦土地全狀給我們..)侵佔部分灰復農地等對方來看完才要辦土地全狀給我們.連.叫怪手拆除代師.稅金費用都是我們出的.(後來我去辦土地繼承人(地政測量課長)跟我說圖面有變化叫我不要講.叫我去找原本代師多問清楚..聽到時我就辦理重新鑑界..後來地政測量人員重新測量鑑界我家多出3尺多...我問測量人員為什麼會這樣(他回答甲方要求他用甲方建築軟體來測量的......請求大哥大姐們幫助我替我爸一個教帶..謝謝
黃小蛙 101-02-28 22:11

大家好,因家中最近有土地糾紛但對法律不熟悉,
想請教各位法律高手幫忙回答下面的問題,
                                                                               
真的非常感謝大家,如有問題請告知我刪文
                                                                               
                                                                               
1.私人山坡地佔地兩分半,約99年8月時未經申請即開發整地約一分地,
  請問這樣涉及到哪一法律,且後續相關罰則及時效性。
                                                                               
2.鄰地地主也於99年8月時未申請即開發整地(山坡地)後,未做好水土保持,
  使排水集中流向我地致我農地農作物收成銳減,
  請問是否可以訴求侵權行為要求對方改善排水。
  如對方不願改善排水問題,是否可請求復原。
  另請問追訴的時效為幾年。
                                                                               
                                                                               
再麻煩各位了,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依您所述之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

第9條: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
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
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
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五、建築用地之開發。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 。
七、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
八、廢棄物之處理。
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

第10條: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第12條: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搶修或重建。
主管機關對前二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隨時稽查。
第25條(農業使用情形):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

第30-1條規定(非農業使用情形):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第34條規定: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有關鄰地排水問題可依民法物權編處理之

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第776條規定: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因此您可依上開規定向鄰地地主請求改善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Mr.J 101-02-09 09:20

請問一下:
      家裡有一千坪的農地,當初是由阿公跟叔公共同持有的(各1/2),四十年前有立下土地的分管圖(未經法院公證),土地的北邊為阿公所有,土地的南邊為叔公所有,在西面有一條共有的道路。

現在政府推行重劃,在舊地南邊10公尺處開了一條10米道路,在東面開了一條4米的單向道,把原本1000坪的農地變成550坪的建地,整個向南移緊鄰10米道路,歸還給我們。

現在的地目是建地容易分割,兩家就希望產權清楚,現在叔公家持著分管圖,說他們有南邊土地所有權,他們要分所有向南的土地。叫阿爸吃下所有向東面的土地(阿公已過世),我們因為這樣土地價值差太多不同意,我們希望兩家東面各持一半,南面各持一半。

 雙方協調不成,可能會走上法律途徑,請問在土地的地目,大小,位置都改變的情況下,分管圖是否有其效力,可以作為土地分割的依據?

林智群 (klaw) 101-02-09 15:32

雙方協調不成就只能訴請分割土地,

分管圖是雙方協議"分別管理"的區域,不必然等同雙方同意以此方式"分割",

法院會照土地位置價值自行判斷,分管圖只是參考,不必然會依照分管圖作切割

Mr.J 101-02-09 16:1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雙方協調不成就只能訴請分割土地,

分管圖是雙方協議"分別管理"的區域,不必然等 ... (恕刪)

感謝林律師的回答,如果最後走上了法庭,是否可使用"情事變更原則",向法官申請原分管契約無效?

bill 100-12-07 11:38

如題 雖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是真的是忍無可忍了,只好訴諸法律


原由:小弟我的外公外婆與舅舅(獨子)舅媽同住,而至從30年前舅舅結婚之後,個性就有約略的改變,如:比較愛錢,錙銖計較,另外也會喝酒後"言語"怒罵外公外婆。但因為獨子的關係,所以外公外婆也就繼續忍氣吞聲,但其餘三個女兒皆看在眼裡,也常常介入居中協調,但這30年來,情況沒有些許改變,而且還變本加厲....


約莫前兩年開始,外婆到醫院檢查得到癌症之後,狀況就每況愈下,起初都是由我住附近的大阿姨及姨丈做接送看病做化療的動作,但是有時候忙碌也只好請舅舅代勞,他就會開始出現不耐煩的表情,雖說我們本來就不期望他可以多做些什麼,但是這樣的事情他應該是他身為人子應該要去做的事情吧!時間又過了一段時間之後,輾轉從外婆口中聽到,外婆要請舅舅帶他去醫院,他居然要求外婆"跪下來"求他,這會不會太扯,而聽外婆說她也"跪"了.....我真的非常的不能諒解這是一個兒子會做的事情。


直到最近幾個月...雖說外婆的身體有逐漸好轉,但是還是很差,且因為他舅媽煮飯時不會煮外公外婆的份,所以他們就會沒飯吃,我們聽到這消息後,馬上請了一位居家煮飯的小姐到府煮飯給外公外婆吃,而舅媽也很故意的要在同一個時間使用廚房,並且辱罵居家煮飯小姐,導致小姐一直反映有不想去煮飯,而也因為事情越鬧越大,他們也開始一直用"言語"暴力來施加給外公外婆在精神上的壓力,導致於現在外婆瘦到2X公斤,皮包骨的樣子(目前已經把外婆安置到大阿姨住所);目前只剩下外公一個人還住在老家...但是也有快撐不下去的感覺,不是我們不把外公安置到其他地方,而是老人家不希望離開住了60年的房子.....只好尊重他老人家


但是事情演變到這邊,我媽媽及姊妹想要對我舅舅及舅媽提告,保障外公外婆的權力

想問的是我們該如何去做蒐證動作

1.請問我可以先去幫外公外婆聲請保護令並且將我舅舅舅媽"請"出老家嗎?

2.外公希望不要將遺產給於舅舅,是否可以完全不用給?

3.外公於3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給舅舅,請問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4.外公外婆是否可以像舅舅舅媽聲請精神撫慰賠償以及養育費呢?

5.因舅舅舅媽又在外公的土地上種植水果,但現在外公不想要給他耕種,可否要求他立刻停止耕種果樹?以及進入農地


以上希望一些比較懂法律的朋友可以協助我及我的家人,我也會繼續蒐集證據提告幫助我的外公及外婆
感謝大家

bill 100-12-07 11:35

如題 雖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是真的是忍無可忍了,只好訴諸法律


原由:小弟我的外公外婆與舅舅(獨子)舅媽同住,而至從30年前舅舅結婚之後,個性就有約略的改變,如:比較愛錢,錙銖計較,另外也會喝酒後"言語"怒罵外公外婆。但因為獨子的關係,所以外公外婆也就繼續忍氣吞聲,但其餘三個女兒皆看在眼裡,也常常介入居中協調,但這30年來,情況沒有些許改變,而且還變本加厲....


約莫前兩年開始,外婆到醫院檢查得到癌症之後,狀況就每況愈下,起初都是由我住附近的大阿姨及姨丈做接送看病做化療的動作,但是有時候忙碌也只好請舅舅代勞,他就會開始出現不耐煩的表情,雖說我們本來就不期望他可以多做些什麼,但是這樣的事情他應該是他身為人子應該要去做的事情吧!時間又過了一段時間之後,輾轉從外婆口中聽到,外婆要請舅舅帶他去醫院,他居然要求外婆"跪下來"求他,這會不會太扯,而聽外婆說她也"跪"了.....我真的非常的不能諒解這是一個兒子會做的事情。


直到最近幾個月...雖說外婆的身體有逐漸好轉,但是還是很差,且因為他舅媽煮飯時不會煮外公外婆的份,所以他們就會沒飯吃,我們聽到這消息後,馬上請了一位居家煮飯的小姐到府煮飯給外公外婆吃,而舅媽也很故意的要在同一個時間使用廚房,並且辱罵居家煮飯小姐,導致小姐一直反映有不想去煮飯,而也因為事情越鬧越大,他們也開始一直用"言語"暴力來施加給外公外婆在精神上的壓力,導致於現在外婆瘦到2X公斤,皮包骨的樣子(目前已經把外婆安置到大阿姨住所);目前只剩下外公一個人還住在老家...但是也有快撐不下去的感覺,不是我們不把外公安置到其他地方,而是老人家不希望離開住了60年的房子.....只好尊重他老人家


但是事情演變到這邊,我媽媽及姊妹想要對我舅舅及舅媽提告,保障外公外婆的權力

想問的是我們該如何去做蒐證動作

1.請問我可以先去幫外公外婆聲請保護令並且將我舅舅舅媽"請"出老家嗎?

2.外公希望不要將遺產給於舅舅,是否可以完全不用給?

3.外公於3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給舅舅,請問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4.外公外婆是否可以像舅舅舅媽聲請精神撫慰賠償以及養育費呢?

5.因舅舅舅媽又在外公的土地上種植水果,但現在外公不想要給他耕種,可否要求他立刻停止耕種果樹?以及進入農地


以上希望一些比較懂法律的朋友可以協助我及我的家人,我也會繼續蒐集證據提告幫助我的外公及外婆
感謝大家

回覆 bill 的發言內容:

如題 雖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是真的是忍無可忍了,只好訴諸法律

1.請問我可以先去幫外公外婆聲請保護令並且將我舅舅舅媽"請"出老家嗎?

?如果可以蒐集相當事證是可以聲請保護令

?另外如果房地還是屬於外公所有  外公是有權不讓舅舅居住

?

2.外公希望不要將遺產給於舅舅,是否可以完全不用給?

?除非外公沒有留下遺產  不然法律上舅舅仍有特留分存在

?至於如果以遺囑指明將遺產留給特定人也不是不可以

?不過特留分權人事後還是可以主張

?除非舅舅對外公有重大侮辱  經外公表示其不得為繼承

?不過這也需要相當證據

?

3.外公於3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給舅舅,請問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如果是贈與  是可以考慮撤銷贈與  不過有其要件之限制

?

4.外公外婆是否可以像舅舅舅媽聲請精神撫慰賠償以及養育費呢?

?不過在外公有財產情況下  扶養的情形還不會發生

?外婆的部分則可以考慮  如其名下沒有財產

5.因舅舅舅媽又在外公的土地上種植水果,但現在外公不想要給他耕種,可否要求他立刻停止耕種果樹?以及進入農地

 當然  土地所有權人有權作任何處分 使用

?不過可能要先通知舅舅  因為之前允許使用  會被認為有使用借貸的情形

 如果你舅舅有虐待你外公外婆的情形,那是可以申請保護令的,你們可以請警察局的人員協助你們申請

關於遺產的部分,你的外公外婆可以立書說明你舅舅虐待它們的情形(例如它們聲請保護令的原因及案件代號),然後表示未來往生後不願意讓你舅舅取得遺產,那你舅舅會因為這樣而喪失繼承權。

坤仔 100-11-25 10:34

我家和親戚有一塊900坪的農地糾紛
主要持有人是我家(我和我弟共有三分之一),和兩個遠親,共業使用分成三份
糾紛農地是我和我弟持有土地,這塊地用了幾十坪加上其他的農地持有人大家做成道路供使用
上一代過逝後我和我弟分到這塊900坪的1/3,我兩個叔叔在分遺產要求我家給他們幾坪以免將來沒有這條道路的使用權就給了他們各兩坪,他們在道路旁也有農地但是這條私有路沒用到他們的地
現在這塊900坪的農地分割成三份省去將來持有人越來越多的麻煩,這兩個有四坪持份的叔叔不肯分割已經到了調解委員會,他們一直堅持分割之後會影響到他們使用道路的權利死都不肯答應分割
當初給他們地的時候已經白紙黑字寫清楚他們只能要土地邊緣的四坪,強制分割不會有土地要給哪裡的問題
如果將來上了法院要強制分割我可以用我當原告嗎?還是必須四個持有人900坪的土地一起到法院裁判?
聽說強制分割裁判費是公告現值的百分之一,如果用900坪提告就要支付不少裁判費
可以由我提告用我持有的150坪下去計算裁判費嗎?

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一
 (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二   目前仍以原告之持份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如果你持份為6分之1  即以此計算

   所以  由持份較少的人提起分割之訴

  裁判費會較省

三  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可僅以版大為原告  為須以其他全體共有人為被告

當事人始為適格
 

故鄉 100-05-03 17:24

房地產法律問題】鄰地以潰堤我家堤岸為目的而挖深自己的土地,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家魚塭因產權問題,中間有一塊是甲的,後來我們把水池抽乾,還給甲。變成左右兩旁是我們的,中間是甲的;由於這種尷尬情況,我們只好放棄右邊小的那塊土 地,把左邊土地的中間坐堤岸,堤岸是坐落在我們的土地,但是甲由於之前跟我們有紛爭,竟然要把他中間的土地,請挖土機來挖深,說要讓我們中間的堤岸潰堤, 請懂法律的大大們,可以幫我解疑,這樣有沒有辦法,可以規範(註一)?
【解析】

按所有人,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惟仍須受法令之限制(註二);民法等法令苟有規定者,所有人自應從之。是土地所有人經營 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註三),且權利之行使,亦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註四)。是本案中的甲,自應注意防免 鄰地之損害,亦不得以使他人堤岸潰堤為目的而挖深自己的土地;甲苟仍任意為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則須負賠償責任,受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6「損害賠償,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之規定,向加害人(甲)請求損害賠償(註五)。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8日台灣論壇首頁>同行同業>法律專欄>農地紛爭。
註二: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參照。
註三:民法第774 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參照。惟查本條立法目的在於「按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如有利用鄰地之情形,自不應專謀自己之利益,而致鄰地有所妨害。故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以昭允協。」。
註四: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參照。
註 五:然實務上,雖肯認民法第774 條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01月22日95年度訴字第6311號民事判決、89年06月21日88年度訴字 第3009號民事判決、89年04月28日87年度重訴字第707號民事判決參照),惟「民法第774 條之立法本旨非在強調防免損害之注意義務,而在注意公益與私益調和並判斷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有無過當而不符合比例原則,簡言之,應判斷重點在土地所有人 行使權利不得對鄰地為過度干擾。(蔡明誠教授,民法物權動產所有權修正草案探討,台灣本土法學89期,2006.12參照)。申言之,民法第774 條僅要求土地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範圍限於其經營事業時,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以防止鄰地房屋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但並非涵蓋 至任何與直接行使所有權行為無關之財產上之損害,而均須由其承擔。職是,依該條對於鄰地損害之防免義務應認不包含「防止竊賊趁機(即建興大樓)入鄰地之屋 行竊乙事」,自為當然之理。否則交易成本必無限度之擴張,如此又豈是該條原來立法之本旨所在(臺灣高等法院96年06月06日96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 事判決參照)」,則應予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4-25 21:37

房地產法律問題】竹子伸入我家,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家為排樓的最邊間,其旁邊唯一處種植農作物的田地,在過去一點為一棟別墅,也是農地;該農地地主,在我家旁邊種植一排竹子,順著我家的牆壁種植放任生長 從未整理,困擾我們很多年了;期間,我們有找地主商談過是否可以將其竹子剷除,因為落葉很多一直掉落到我家住家,枝葉也到出生長,也滋生很多昆蟲爬進家 中,實在很困擾,但是地主以風水為由推掉我們的要求。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辦,不知道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處理?請大家幫個忙,讓我脫離困擾的生活環境? 如果他的竹子的根部部分破壞我家圍牆部分的基座,又如何處理(註一)?

【解析】

按「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 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 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為民法第797條定有明文,是土地所有人,遇鄰地竹木之枝根,有逾越疆界者,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 之;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開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除越界之枝根,但越界竹木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倘鄰地竹 子已經伸入住家,即難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土地所有人自得向竹木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或竹木所有人不於前開期間內刈除者,自行刈除越 界之枝根。惟以上係指鄰地竹子逾越疆界者而言,從本案題意觀之,鄰地竹子尚未逾越疆界,土地所有人尚難以民法第797條之規定處理。但鄰地竹子落葉若長久 任意堆置,足以污染環境衛生,自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註二)所稱之一般廢棄物,土地所有人自應清除之(註三);土地所有人未清除者,將被處 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則按日連續處罰之(註四)。其處罰對於一般人而言,可謂嚴重,尚有嚇阻之 效果;是本案中的提問人,不妨基於與鄰為善之心,先向鄰地所有權人說明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請其清理竹子之落葉,次而再請縣 (市) 政府環保局處理之。
至於鄰地竹子根部破壞他人圍牆基座者,自屬違反民法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 害。」保護他人之法律(註五),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 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等有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回復原狀或支 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住家遭受其鄰居種植竹子困擾。
註二: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參照。
註三: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 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參照。
註四: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 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參照。
註 五:民法第774條雖係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惟僅要求土地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範圍限於其經營事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時,須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避免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以防止鄰地房屋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但並非涵蓋至任何與直接行使所有權行為無關之財產上之損害,而均須由土地所有人承 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6月06日96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事判決參照),亦應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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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夜,更深了,
人,更稀了;
但我倆,
情更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