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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土地持有與繼承過戶的問題

  • id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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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6 23:29 
  • 文章人氣:972
  • 個人積分:16
  • 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最近家族中發生了一些變故,目前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上來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目前的狀況大概是這樣子,因為奶奶原本由大伯扶養,現在大伯走了之後,奶奶改由大嬸扶養,因為大嬸竟然在大伯走了之後把大伯名下的股票過戶給她娘家的人,因為奶奶有點失智的狀況,現在大家擔心奶奶的財產會不會也遭她私下過戶變賣....

    1.請問如果現在要申請奶奶名下土地銀行戶頭中的現金、股票財產清單,是否只要奶奶的委託書還有相關證件去國稅局辦理就可以了呢?

    2.如果於奶奶生前已於法院公證,奶奶過世後土地由其他四個兒子共同繼承,那如果公證手續完成,那大嬸是否還可以私下變賣或過戶土地呢?是否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會通知四個兒子呢?假設大嬸還可以私下變賣過戶,那是否可以請求購買者或者土地受與人歸還土地呢?

    3.如果奶奶的土地目前為她單獨持有,是否可變更為奶奶與四個兒子共同持有呢?如果可以變更,變更後是否會影響到奶奶的老農津貼跟農保的相關權益與資格呢?

    以上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先進,先謝謝大家了

    感激不盡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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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7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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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有關您奶奶失智的情形,建議由其他親人依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會選定監護人(有點像父母對子女的角色)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她較有保障。

    至於調她名下財產,以她名義出具委託書至國稅局辦理財產清單即可。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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