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社會勞動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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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0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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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可執行當天向地檢署執行科聲請,或執行前先以書狀向地檢署聲請,建議以後者為佳,因地檢署要時間跑行政流程:又須符合聲請要件,方可易服社會勞動。
符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類型:
2.數罪併罰,應執行刑逾6個月,而各罪之宣告刑未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情形。
3.罰金易服勞役期間未逾1年。
4.非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又依法務部規定,如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得認為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而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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