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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成立妨礙自由?

  • 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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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04 00:57 
  • 文章人氣: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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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前女友住在我家,因有一些感情上的事情要問清楚她,所以我擋在門前面不讓她離開,後來她就走到旁邊,打電話給男友,請她男友報警說我妨礙自由,我擋在門前面不到10分鐘吧,我也請她離開我家了

    請問我這樣算有罪嗎?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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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07 22:14 
  • 文章人氣:200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是否構成妨害自由,係依刑法第302條之規定,多半視當時情況「有無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定;若您已成為被告,建議正式諮詢律師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