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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

  •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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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8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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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有個問題請教:

                家父有一祖先留下一筆200多年的土地,該土地長久無地上物,只有家父偶爾會去耕種,家父以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
    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經多年和縣政府打官司後,經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勝訴,但縣市國有財產局,均不理會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再對家父提出無權登地土地訴訟

    想請教懂得這方面的專家:

    1.如果國有財產局只要判決我們勝訴就提出訴訟,有無辦法讓國有財產局停止對家父的訴訟強制國有財產局要將土地登記給家父?

    2.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的意思,如果偶爾前去耕種也算嗎?並無居住在該筆土地的縣市內?

    煩請專家解答.....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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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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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訴訟有一事不再理的規定,一訴訟如果已經起訴且法院受理後,原告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法院會直接駁回後訴。因此,國有財產局應該是對於法院判決你們的勝訴的判決提起上訴,而不是另外提起訴訟

    另外,你們如果證明有經常去耕種,且有四鄰可以證明你們自200年前就在該土地耕種,應該是可以證明你們有所有的意思。不過比較麻煩的可能是,該土地是不是沒有登記所有權土地,如果沒有登記所有權,你們才能主張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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