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
1.開庭地點是花蓮,但路途遙遠,本人住高雄,一定得去嗎?我是被害人,得到庭表示意見!
2.如果非得要去的話,傳票上有提到 [ 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 ] ,可以做飛機嗎?
3.全額已付嗎? 我當天來回日的費用嗎?收據得留著嗎?
4.開庭當天需要準備什麼嗎?
5.開完庭後可拿回被詐騙的損失金額嗎?
6.會在開第二次庭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以證人傳訊您,您拒絕到庭,依法可以處罰鍰,且可能會影響被告是否能夠被判有罪。
2、證人旅費不是實報實銷,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依據地區核發。
3、無法當天就拿到賠償,除非法院有安排調解。
哈囉~ 不好意思
開庭完的後續....
1.檢察官說:想補證據或是相關想到的事物都可以,那請問:「補件的話需要什麼格式或是直接寄到花蓮法院地方法院嗎?」
2.多久可以收到判決書呢?
3.有照檢察官的意思去申請了「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聲請後一定會要到賠償的損失嗎?
4.檢察官也有說到私下和解,這方面的話是我主動比較好還是等被告人提請呢?
5.被告人是有要了我的電話,但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打來,如果?聲請了「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
一定會賠償的話,那也可以選擇不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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