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電腦資料問題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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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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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上的創作,僱用人可以約定其為著作人,未約定者雇用人雖非著作人但擁有著作財產權。因此,在終止勞動契約時,你應該負有將這些屬於僱用人的財產交接給新的負責人員,如果你故意將該等著作刪除或使得不堪使用,除了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忠實義務外,亦構成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財產,僱用人可以依法向你請求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如果著作財產權的價值高昂,你可能會因此而需要負擔大筆的賠償費用,建議你還是將應該交接的資料交接給公司,避免一時意氣用事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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