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病人的住院同意書簽名問題
- A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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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12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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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1.若精神病患入住精神科病房,按精神衛生法需親自簽名,倘若病人意識不清,予以蓋手印取代,是否存在法律效益?
2.另外,若病人係親自簽名,但字跡潦草,有需要再要求加蓋指紋,才具效力嗎?
3.民法第三條指出"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若病人在醫護人員見證下,簽名潦草或劃記符號,是否具有效力? 又現場之醫護人員,是否須由兩人同步在同意書上簽名佐證? 再者,若上述情況在病房監視器攝影下,是否仍有兩人簽名佐證之必要?
以上問題,懇請釋疑,感激不盡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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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12 01:27 最後編輯日期:105-08-12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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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嚴重病人已意識不清,由他人拉來蓋手印或擅自蓋印章都無法律效力,應由其保護人簽名同意。只要是自由意識下的簽名就有效力,字跡潦草不會影響簽名的效力。即使是畫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前提仍然需畫記者的意識清楚,再加上二位證人簽名確認才可代替簽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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