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僅民事提告問題
- 阿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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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0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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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我方直行車為自用大貨車與對造自小客轉彎車發生擦撞,雙方無人傷亡,
當下我方有通知警方到場處理,雙方僅車損,到警局製作筆錄,且筆錄上也註記
為A3無人傷亡之車禍.後來出判表也出來顯示我方找無肇事原因,對方肇則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自車禍發生對方僅表示以保險全權理賠處理,但是對方保險之消極處理態度,
而且都是我方在追對方保險進度,就連我方修車估價單送至對方產險業務核價,
對方產險業務都不主動告知及核價金額有兩萬多元之差額的問題都無從解釋,
一直要我方去追問詢問進度下才告知,而兩萬多元之差額也沒有告知原因,
一直到了8/10調解當天,再次詢問差額原因才向我解釋,對方保險業務是否有告知之義務??
調解當天對方保險業務僅以73的比例原則要跟我談和解,但是我追問為何事73的比例原則??就連楊梅調解委員也一直跟我說這個比例原則.
當下我隨即拿出警方初判表給調解委員及對方保險業務看,我問他這樣是否還要以73的比例原則談下去??對方保險一直跟我說轉彎車與直行車在"桃園"的案件都是以73比例原則去分攤.只有台北與新北才有全責,就連調解委員也這樣說.
而調解當天對方聲稱他人員有受傷,輕微腦震盪,但是連診斷證明書到調解當天也沒有提供資料,而且就診紀錄就只有當天車禍去掛號紀錄,沒有診斷證明書,他們本想拿這個跟我談73的比例原則.但是警方註記就是雙方無人傷亡阿.
談到後來對方車損我方不用理賠,對方要理賠我車損全額,到後來談到營業損失部分,我方開出的金額為20個工作日,因為自車禍發生到我去驗車估價,再一直到我方追問對方產險業務核價金額已經拖延17天,再加上我修車日3天,所以我的營業損失為20天,這20天我都不敢去修理不敢出車工作,後來對方保險業務說營業損失不是這樣算的,對方保險說僅以修車日來計算,但是對方保險業務都沒有告知我要白白浪費時間等著修車,一直到最後對方保險嗆我說你怎麼不以發生車禍當天(5/21)算到和解今天(8/10),這樣金額還比較多,後來他們僅願以13萬和解(修車9萬+營損4萬),但是真的是有落差,修車9萬+營損14萬就差了10萬塊,到最後沒和解要走法院,
不是我不讓步,本來想以17萬和解就算了,因為我方拿出公司401報表顯示34月份與56月份有10萬的營損差額,所以才想說我再讓步一點17萬和解,對方保險的態度強硬再加上自發生車禍期間的態度消極讓我很受不了,後來才打算以訴訟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對方保險真的是讓人非常無言及無理.
問題1.對方保險業務自估價單到他手上,他是否有義務告知核價金額以及核價差額之說明???
問題2.我方拿出401報表有10萬差額營損部份,法官是否會這樣判決??還是我提起訴訟時就照對方產險業務?我的,自發生車禍當天到調解當天的金額去提起訴訟??公司車一日營業損失為七千元.
問題3.我該如何舉證提告??
勞煩各位律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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