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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樺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3-06 | 最近登入:105-07-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5/21我方直行車為自用大貨車與對造自小客轉彎車發生擦撞,雙方無人傷亡, 當下我方有通知警方到場處理,雙方僅車損,到警局製作筆錄,且筆錄上也註記  為A3無人傷亡之車禍.後來出判表也出來顯示我方找無肇事原因,對方肇則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自車禍發生對方僅表示以保險全權理賠處理,但是對方保險之消極處理態度, 而且都是我方在追對方保險進度,就連我方修車估價單送至對方產險業務核價, 對方產險業務都不主動告知及核價金額有兩萬多元之差額的問題都無從解釋, 一直要我方去追問詢問進度下才告知,而兩萬多元之差額也沒有告知原因, 一直到了8/10調解當天,再次詢問差額原因才向我解釋,對方保險業務是否有告知之義務?? 調解當天對方保險業務僅以73的比例原則要跟我談和解,但是我追問為何事73的比例原則??就連楊梅調解委員也一直跟我說這個比例原則. 當下我隨即拿出警方初判表給調解委員及對方保險業務看,我問他這樣是否還要以73的比例原則談下去??對方保險一直跟我說轉彎車與直行車在"桃園"的案件都是以73比例原則去分攤.只有台北與新北才有全責,就連調解委員也這樣說. 而調解當天對方聲稱他人員有受傷,輕微腦震盪,但是連診斷證明書到調解當天也沒有提供資料,而且就診紀錄就只有當天車禍去掛號紀錄,沒有診斷證明書,他們本想拿這個跟我談73的比例原則.但是警方註記就是雙方無人傷亡阿. 談到後來對方車損我方不用理賠,對方要理賠我車損全額,到後來談到營業損失部分,我方開出的金額為20個工作日,因為自車禍發生到我去驗車估價,再一直到我方追問對方產險業務核價金額已經拖延17天,再加上我修車日3天,所以我的營業損失為20天,這20天我都不敢去修理不敢出車工作,後來對方保險業務說營業損失不是這樣算的,對方保險說僅以修車日來計算,但是對方保險業務都沒有告知我要白白浪費時間等著修車,一直到最後對方保險嗆我說你怎麼不以發生車禍當天(5/21)算到和解今天(8/10),這樣金額還比較多,後來他們僅願以13萬和解(修車9萬+營損4萬),但是真的是有落差,修車9萬+營損14萬就差了10萬塊,到最後沒和解要走法院, 不是我不讓步,本來想以17萬和解就算了,因為我方拿出公司401報表顯示34月份與56月份有10萬的營損差額,所以才想說我再讓步一點17萬和解,對方保險的態度強硬再加上自發生車禍期間的態度消極讓我很受不了,後來才打算以訴訟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對方保險真的是讓人非常無言及無理. 問題1.對方保險業務自估價單到他手上,他是否有義務告知核價金額以及核價差額之說明??? 問題2.我方拿出401報表有10萬差額營損部份,法官是否會這樣判決??還是我提起訴訟時就照對方產險業務?我的,自發生車禍當天到調解當天的金額去提起訴訟??公司車一日營業損失為七千元. 問題3.我該如何舉證提告?? 勞煩各位律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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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07
本人駕駛的是公司的營業車輛,對方是自用小客車, 本人駕駛著公司車輛直行車,緩慢的駕駛在無交通號誌的幹道上, 對方自用小客車駕駛從巷道(支線道)要左轉, 那重點來了,我直行車,在20~30公尺遠已有看到對方從巷弄要轉出來, 但是對方說他要轉出來的時候被違停車輛擋住視線,又被拿著雨傘的阿婆擋住視線, 當下我報警的,我也提供行車紀錄器給警察看,警察問我要給對方看嗎?我說沒關係,看完之後警察是直接問對方自用小客車要怎麼理賠本人營業車輛. 可是行車紀錄器很明顯對方還有時間看清路況再左轉,但是他等我緩慢的開到支線道,突然一個急左轉,讓我反應不及撞上了,因為我工地快到了,也開的很緩慢,因為幹道上中間有個市場,都是人,前面工地是國小,所以我也沒開快,大概30公里,當下撞上我也問對方有無受傷,對方式跟我說沒有,但是到他保險跟我聯絡的時候跟我說他有受傷,真是無言,他把理賠都推給保險,本來對方保險說只賠七成,最後一次連絡說他只理賠我修車的七成,我還要自己負擔自己修車的三成,我還要理賠他修車的三成,這樣的保險理賠合理嗎????那我營業車輛雖是只有保桿跟燈具受損,但是等著修車,對方這樣我也不敢修,這樣我的營業損失跟車損怎麼辦?? 對方保險一直跟我強調,台北是理賠是全責理賠,在桃園區理賠就是最高3.7的比例理賠,有這樣的理賠方式嘛?雖然我已經送判定跟鑑定,這樣等著修車的時間公司也不讓我出車(為保持車禍車損原貌),所以公司車有營損的部份怎麼辦??若是判定下來可向對方要求營業損失的部分嗎?還有我無法出車工作的損失嗎?雖然不是說直行車就大,但是這樣叫我要怎麼應注意而未注意呢??不到5公尺怎麼煞車?? 如果肇事主因是他,對方保險只理賠七成,其他三成是不是對方自小客要負擔呢?怎麼還要叫我替他負擔他的??保險的邏輯真的有點讓人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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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