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來問過:有關想幫忙朋友打其他人格法益侵害的訴訟,但,此等法益侵害極為注重"個人專屬權",我想打的侵權行為訴訟是居住安寧權之訴訟。但是我並不住在那裡,我有無論如何都想要打此訴訟的理由,有沒有辦法,藉由遷移自己原有的居住地,來達到自己就是受法益侵害之原告?因為此等法益侵害,法律有要求,必須由當事人自行提出,但是原當事人根本就懼怕法律,我是否可以藉由遷移居住地將自己的地位提升為當事人?
問題1遷移居住地可否符合當事人適格?
問題2如何遷移居住地?(在不是真的搬移居住地之情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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