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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憾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8-07 | 最近登入:105-25-09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之前有來問過:有關想幫忙朋友打其他人格法益侵害的訴訟,但,此等法益侵害極為注重"個人專屬權",我想打的侵權行為訴訟是居住安寧權之訴訟。但是我並不住在那裡,我有無論如何都想要打此訴訟的理由,有沒有辦法,藉由遷移自己原有的居住地,來達到自己就是受法益侵害之原告?因為此等法益侵害,法律有要求,必須由當事人自行提出,但是原當事人根本就懼怕法律,我是否可以藉由遷移居住地將自己的地位提升為當事人? 問題1遷移居住地可否符合當事人適格? 問題2如何遷移居住地?(在不是真的搬移居住地之情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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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14
我知道用這種發問題型根本就是笑掉法律人的大牙!但是我還是想問問看,到底我該如何是好! 我想幫我的朋友打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其他人格權->居住安寧權,就是鄰居很吵,吵n年了,也不得反應,因為反應會變成更大法益侵害)但是,我自己很清楚知道這種人格權尤其注重"人格之不可讓與性"又民訴有當事人適格之原則,簡言之,只有受害當事人能提出請求。問題是我只是我朋友的朋友,我還想在不告訴我朋友的情狀下,替他打訴訟,我也問過附近住戶了,但他們似乎都不願意讓我成為住戶,那我到底該怎麼辦才能替他打這場訴訟呢? 不要叫我當他的訴訟代理人,目前是不可能的。未來也非常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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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15
我今年27歲,未婚。前任28歲,未婚。 我在民國102年8月22日聽從前任男友的意思去夾掉娃娃,男友嘴上說經濟不好沒法養但是我心裏清楚知道他是不愛我了,所以我還是抱著他還是會娶我的心態去夾掉娃娃,但實際上我跟他心裡都清楚"經濟不好,不過就只是一面之詞" 前陣子我們分手了,但我仍然無法忘懷曾經觸犯過刑法的我,我忍受不了明知已經做錯了事,卻不受到任何的懲罰。我們家的經濟是絕對有辦法養這個孩子的。 我想問一下,要如何讓檢察官認定這案件構成要件該當?不會阻卻違法事由,也不會衝擊到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而不起訴駁回。又,要如何讓法官認為我就是罪不可恕無法適用刑法的自首減輕,不適用刑法的易科罰金。如果傷害一個未出世的生命可以用罰個錢就得到饒恕,我寧可一輩子都不得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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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