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友社合約審閱期
- 阿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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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11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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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參加婚友社.發現業者未依照合約規定提供外場排約服務.以及排約對象的照片資料.和後續的雙方排約後的關心諮詢.我向法院遞狀解除契約返還會員費.調解庭業者標示因為我未主動要求.所以他們沒有主動提供.可是合約裡面明明就載明業者須主動提供該服務.另外我簽約時時間為5月5日.可是我今天從新看合約.業者合約也寫5月5日已完成契約審議...合約不視都有審閱期嗎.業者把我簽約當天也註明5月5日立即完成了契約審閱期.讓我簽約就馬上完成了契約審閱.讓我反悔的機會都沒有.依法可以這樣嗎.原本有七天的審閱期.業者自行改天當天就審閱完畢.我也是簽約那天才看到合約.這有違法問題嗎.契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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