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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

  • wu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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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1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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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地已經[法院判決確認袋地通行權]並已完成通行道路,請教這應算已取得指定建築線嗎(蓋農舍用)?還是需再另行花錢找通行道路之地主[設定土地通行役權]?

    [法院判決確認袋地通行權]與[設定土地通行役權]兩者之法律效力有何差異?

     

    煩請釋疑,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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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10 12:21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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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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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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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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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有關閣下詢問有關地役權問題,本所答覆如下:
    一、按民法第851條規定:「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此時,供他人土地便宜使用者為「供役地」,需使用他人土地以供自已便宜之用者為「需役地」。地役權設定登記時,通常係以供役地之所有權為權利標的,因此,設定登記後,供役地即負有容許需役地為一定便宜使用之義務。
    二、另有關地役權他項權利證明書中載有設定義務人,係因地役權設定係屬契約行為,應由供役地所有權人會同需役地所有權人簽訂設定契約書,並會同申辦設定登記。因此,於登記簿上除登載權利人(即地役權人)及其相關權利內容外,負擔義務之人(即供役地所有權人)亦應一併載明,以釐清責任關係。
    三、至於地役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地租為「無」,係指該供役地並無約定供需役地便宜使用之期限,亦即有可能為永久使用,亦有可能隨時終止使用,另由於地租約定為「無」,因此,需役權於便宜使用供役地之際,尚無需支付地租額。
    四、綜上,請閣下自行參酌民法、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為宜。 

    五、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本所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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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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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10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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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