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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來函銀行申請換發債權憑證憑證...債務人即為張三限定繼承人

  • 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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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1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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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收到法院來函銀行申請換發債權憑證,?文是xx銀行與債務人xxx即張三之限定繼承人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因債務人張三死亡,台端對其有繼承權,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有調查之必要。 張三已過世2年有三名子女 當時除戶時張三名下無存款及房地產,僅2筆銀行欠款(2家銀行),惟近日子女收到此法院來函,函上有註明三名子女為債務人,即張三之限定繼承人,想請教二年前子女並無繼承到資產僅二筆銀行欠款,這樣的情況,xx銀行還是可以像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嗎? 繼承子女並無繼承到張三財產僅有張三的銀行欠款,這樣xx銀行因?拿到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就可以對三名繼承子女的財產做求償嗎 三名子女是限定繼承的狀況銀行也是可以求償嗎 銀行會毫無通知就直接扣押繼承人的存款嗎 像此情況繼承子女需要做什麼處理呢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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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12 22:24 最後編輯日期:105-12-1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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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壹、按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貳、民國98年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係拋棄一切繼承之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債務須負責任,而民國 98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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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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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7-0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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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未辦理拋棄繼承,就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的限定責任,不會損及自己的原有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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