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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被雇主撞、又無故被開除

  • 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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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1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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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自己的汽車遭到雇主損壞,LINE通訊軟體上表示要本人單立單據、他給我錢,到半夜又叫我明天不用來了,要他結算薪資也傳送點頭動態

    現在第一次調解直接把我的作業打卡紀錄銷毀,否認相關作業施工地點、
    堅持本人並非公司職員

    本人手上只有作業施工地點業主之錄音、作業前後照片、車損相關估價單
    於刑事及民事部份該如何求償?該以何罪名提告?

    賠了修車費及當月相關作業時間、雇主未投保未給薪資未付修車費、只要他銷毀打卡紀錄就等於永遠沒辦法?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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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1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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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 │ 律師證號:100臺檢字第9349號
  • 車子毀損的部份可否詳細交代前因後果?  是故意還是過失? 這會影響民刑事責任的確定

    另外你們有無勞雇關係,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可以申調勞健保資料 與提出薪資單等查證,以確保自己後續的權利。 

  • 鑫見律師事務所蘇淑珍律師 TEL:06-2367352 LINE ID: annsui2013 手機號碼: 0954084052 電子信箱:annsui2013@gmail.com
  • 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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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19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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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蘇律師 的發言內容:

    車子毀損的部份可否詳細交代前因後果?  是故意還是過失? 這會影響民刑事責任的確定< ... (恕刪)
    當下為正常作業時間、該公司貨車車頭直接撞擊個人汽車後保險桿,當下是不聞不問,因作業需求及肇事者為個人的雇主,直到下班時間才以通訊軟體告知需要維修,而雇主開口也表示同意

    沒有薪資單據等等、因一般作業時間與公家機關單位有衝突,所以轉交證件給雇主確認加保之後,並沒有向該公家機關作任何的確定,直到雇主肇事當天深夜被告知"明天不用來了"
    之後馬上去查詢才知道未幫個人投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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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19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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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法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初雖基於其一方終止權之發動,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方,但嗣後倘經雙方溝通、協調結果,達成共識,就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9 號民事判決要旨)。
    2. 我國勞基法雖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制定明文規範,而一般企業雇主僱用新進員工,亦僅對該員工所陳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查,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因此,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另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既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正式僱用,即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是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準此,除非雇主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否則,法律上即應容許雇主在試用期間內有較大之彈性,以所試用之勞工不適格為由而行使其所保留之解僱權。(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勞上字第100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3. 就資遣而言,現行勞基法關於資遣之終止勞動契約係採法定事由制,勞工非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及第二十條所定事由,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倘雇主非依上述規定所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而片面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自屬非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又勞基法第十一條係採列舉方式臚列雇主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故基於誠信原則,雇主行使該條權利時,以明白告知勞工終止契約之事實及依據為宜,且若勞資雙方對終止契約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產生爭議時,雇主亦須就其主張符合該條得終止契約之全部事實加以說明或舉證。此外,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或管理規章中約定之資遣事由,較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寬鬆者,顯違反勞基法對勞工最低限度之保障,則該約定違反勞基法第一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而無效。恣意破壞他人之車輛,毫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且迄未能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閣下可具狀依據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之規定提起刑事告訴。以上回覆若仍有不解,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地區: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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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2-19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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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趙平原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只不過面試隔天直接出勤,沒有簽定任何契約的情況下,只有口頭一句"明天不用來了",且起因為雇主駕駛貨車撞擊個人汽車,個人要求賠償相關維修費用,隔天個人致電為轉接、LINE對話紀錄要求雇主結算當月薪資,也只有"點頭"動態貼圖、之後雇主不做任何回應,在未收到任何當月薪資及車損賠償的情況下個人才申請調解,如今雇主改口本人並非該公司員工,個人很清楚相關作業地點,而會計小姊的手上也有相關紀錄、及本人正常作業未休假的打卡紀錄,但是勞資調解卻說本人非員工、也拿相關紀錄全部銷毀,如今個人做了18天白工+車損自己負擔

    個人備份之作業地點圖片與該案件業主之通話、拘表示確實為該公司施工作業、業主記憶中之施工人員確實為本人及雇主,相關通話錄音也已備份,如此,個人是否可提告相關民、刑事告訴爭取個人權益?

    雇主LINE對話"明天不用來了"並沒有提到相關開除及解雇字眼、而動態貼圖之點頭答覆、實質並未給付個人薪資及車損維修、原調解金額為當月薪資+車損、個人並未提及資遣相關費用,如今銷毀紀錄、對市政府勞工單位欺瞞作業實際地點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