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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行道上發傳單是違法還是合法的呢?

  • Lx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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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2-0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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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82條第一項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想請問,常可見到有發傳單的人員於人行道或騎樓發放商業傳單的行為。那樣是否算是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而違反了這一條呢?

    如果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是否有哪一條法律保障了這樣的權利呢? 言論自由嗎?

    懇請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