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序問題
- 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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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2-03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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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再審程序問題,因為再審程序有三十日之不變期間的限制!
而原本我提出的再審事由是基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所定之再審事由
之後我又收到一個判決書,就尚有同條項第十一款所定之再審事由
現在我的問題是
1. 因為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聲請之再審事由.目前 尚未裁定
2.而同條項第十一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又快要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的限制
而因為怕前案被駁回,想說至少還有一個機會可以嘗試,
因此我想要請問的是, 於程序上
A. 是要再提一個再審訴訟?
B. 還是在前案補充資料即可?不過前案,聽說法官正在寫裁定了!!
C. 或是在前案補提追加訴之聲明 ? 訴之預備合併?
先感謝各位百忙之中抽空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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