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講的出養方式,會使小孩的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況,請務必三思,原因在於:
一、新的收養制度,都必須向法院聲請,以法院認可為準,才會有追溯到收養契約成立時
二、依您所講的方式,這樣會發生一些法律問題,像是稱姓、住所、親權及繼承等問題,都會處 於不確定的情況
三、例如到了小孩二、三歲才聲請,法院還是要審查一些養父母的條件,並不一定會認可;或者 聲請前如果預定的養父母死亡,那小孩也無法繼承養父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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