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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問題

  • 喜樂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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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1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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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耿誠 (李耿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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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14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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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138號
  • 您所講的出養方式,會使小孩的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況,請務必三思,原因在於:

    一、新的收養制度,都必須向法院聲請,以法院認可為準,才會有追溯到收養契約成立時

    二、依您所講的方式,這樣會發生一些法律問題,像是稱姓、住所、親權及繼承等問題,都會處         於不確定的情況

    三、例如到了小孩二、三歲才聲請,法院還是要審查一些養父母的條件,並不一定會認可;或者          聲請前如果預定的養父母死亡,那小孩也無法繼承養父母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