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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去區公所調解完

  • 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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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1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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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5月03號因工安意外受傷在8月底已經和老闆去區公所和解

    求償包含4個月薪水(分期4個月給付)還有一個南山人壽的保險當中領了5萬多總共賠償20出頭萬

    和解內容有提到即日起保險終止不得任何請求之類的字句(因為我和解書沒帶在身上 我大概敘述)

    我一直以為保險終止之後就不能再去申請理賠了 直到和解完我問我的業務員他說針對受傷部份

    就算對方退保還是有做理賠直到復原所以我們就沒經過老闆那邊直接去保險公司做申請

    現在他老闆知道我們去申請這條理賠金他說和解書有寫很清楚終止合約就不能去做申請所以她說下個月給付的薪水裡面要扣除 但是我有跟她說終止是你們終止員工雇主關係他的受傷部分還是可以做申請在說我們是自己去申請沒找他們

    想請問一下在於這點我們有違法嗎?

    今天他態度在和解之後180度大轉變 我們可以反悔和解嗎 需要付出甚麼代價?

    因為他們是三人以上工安意外 有通知勞檢局  現在和解書已經寫了  可以在去告他過失傷害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