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離婚不付贍養費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3-13 22:23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13666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即使雙方離婚,不會影響對小孩撫養的義務,若透過民事訴訟,因為女方沒有工作,也不願意支付任何費用,法官應會將監護權判給具有經濟立的男方,但女方仍有支付撫養費用的義務,但因為經濟能力不佳,可支付較少的費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亨達法律事務所或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3-13 23:29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102062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3-13 23:51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971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0910638932),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雷皓明 (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03-14 15:59 最後編輯日期:106-03-15 14:59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372
- 律師評價:109 │ 律師證號:104台檢證 字第11868號
-
女方還是應該要付扶養費用: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認為,父、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不因父、母之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共同保護教養義務。
經濟能力較優的一方,應負擔較高比例之扶養費:
依據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扶養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法院會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認經濟能力顯然較優的一方,應負擔較高比例之扶養費。所以如果女方的學經歷比較差,也長期沒有工作,那你有可能需要負擔較高的扶養費用。
會有罰金的問題嗎?
扶養費用的問題是民事事件:
目前沒有不付扶養費用的行政罰規定。刑事責任上比較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遺棄罪,但是雖然女方沒有扶養他,還有男方在扶養的情況,是不會構成本罪的。回歸到民事責任的部分,由於母親沒有負擔扶養費用,子女是可以起訴請求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給付扶養費用的。
如果上法院打官司,小孩會怎麼判?
如果你的問題是,男女雙方都不要小孩的監護權,法院會怎麼判?
民法規定可以請求法院裁判:
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稱「監護權」),不能達成協議時,得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之。
監護權,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即法院於裁判子女監護問題時,不完全受當事人(父或母)訴之聲明範圍的影響,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民法第1055-2條又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費用及其方式」,所以也有可能雙方都不會是子女的監護人,但是雙方都還是要負擔扶養費用。
社工人員之訪視最為關鍵:觀多數判決,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法院都會請社工人員去訪視,那法院多數的判斷結果,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來作為監護權判給誰的關鍵。
如果還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我: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電話:(02)2570-0766#308
信箱:service@foreseer.com.tw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