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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 tom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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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8 23:58 
  • 文章人氣:262
  • 個人積分:10
  • 1.我親弟弟最近過世,9年前即與前妻離婚,親生兒子由前妻撫養,並從母姓。親弟弟生前有債務,無遺產。請問其親生兒子是否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否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2.若至今仍無法尋找到其親生兒子所在,我們第二順位兄姊弟是否能辦理拋棄繼承。

    3.我們第二順位兄姊弟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兄長先辦理、才依需由大姐辦理,最後才是我,不能同時辦理嗎?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前輩、長官協助,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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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9 00:29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親兒子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才是兄弟姊妹,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皆不存在或拋棄繼承後才會輪由第三順位繼承,第三順位也才會有權利可拋棄,同一順位的多數繼承人可同時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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