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親弟弟最近過世,9年前即與前妻離婚,親生兒子由前妻撫養,並從母姓。親弟弟生前有債務,無遺產。請問其親生兒子是否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否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2.若至今仍無法尋找到其親生兒子所在,我們第二順位兄姊弟是否能辦理拋棄繼承。
3.我們第二順位兄姊弟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兄長先辦理、才依需由大姐辦理,最後才是我,不能同時辦理嗎?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前輩、長官協助,謝謝!
親兒子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才是兄弟姊妹,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皆不存在或拋棄繼承後才會輪由第三順位繼承,第三順位也才會有權利可拋棄,同一順位的多數繼承人可同時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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