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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票....

  • wum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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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3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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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104年10/14我因為前男友有困難(借錢時為交往中男友~之後因故分手了)~借了他一筆15萬現金讓他救急~當時他有寫下一張借據~並簽了一張本票給我(當時借據上是說104年的年底要還錢)~他本來要向銀行貸款還我錢~但被銀行駁回無法貸款(信用問題)~直至今日一年半過去~他只還我1萬5000元(尚有13萬5000元未還)~之後便沒再還錢了~就在今年106年1月底2月初(農曆過年期間)我開口向他要錢了(在這之前我因信任從未追討過)~但他以銀行說他剛換工作無法貸款被駁回為由~我等他到銀行能讓他貸款時會一次還清~不然就是說他有向多位親友借錢但要我等到4/10才能借到錢(但4/10已過沒還)~再不然就是我高抬貴手讓他慢慢償還~等他有還錢時會告知我...等多種理由~~遲遲都未還錢給我~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向他要還剩下的錢呢(我只想拿回錢並不想告他)? 倘若他因為知道他簽有本票在我手中~而私下偷偷將他名下的財產全部轉移~加上他的公司發薪是直接發給現金~並未透過銀行~這樣我手中的本票還有用嗎? 會不會就成了廢票了呢? 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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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13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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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俟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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