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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快10年

  • 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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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26 03:27 最後編輯日期:106-06-26 11:24
  • 文章人氣:714
  • 個人積分:4
  • 請問律師~我跟先生分居快10年了~(是我搬出去住)這分居期間連一通電話都沒有聯絡~最近我跟他提離婚~他都不跟我離婚~當初會分居是因為我在酒店上班(我先生知道我在酒店上班)我跟客人都會傳一些曖昧的字眼~被我先生看到~我們吵架~我就離開家裡~

    我現在對他很陌生~對他沒有感覺了~我去申請離婚可以嗎?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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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2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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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

    您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並主張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之後即可拿判決單獨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

    林裕智律師 謹啟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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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6-29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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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可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一) 按「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後,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增列第二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該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亦無不准依該法條第二項訴請離婚之理。」,此為最高法院86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揭示,在此合先敘明之。

    (二) 次按「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明文;而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固不得任意訴請離婚;惟若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夫妻之一方即非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第2059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 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雙方應以誠摯互信為基礎,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美滿之家庭,倘雙方因理念上之重大差異,雙方互不往來,形同陌路,婚姻關係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應認顯然難期修復,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應認符合民法第1052 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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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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