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家暴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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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7-20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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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對方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恐嚇罪,建議將對方恐嚇您的對話紀錄下來做為證據,以利後續可以向對方提起刑事訴訟,此外,即使目前沒有居住在一起,只要曾經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都可以聲請家暴令,因此您可以填寫民事保護令聲請狀,向地方民事院方遞狀聲請通常保護令,並提供院方對方有家暴行為的具體證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是需要相關協助,歡迎加入謝憲愷律師的line(名稱:scy75515)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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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7-2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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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錄音證據,並製作錄音譯文,盡速委任律師協助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爭取對您有利之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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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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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7-2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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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先蒐集您父親恐嚇您的相關錄音資料,之後若有申請保護令或提告之打算,該資料可做證據使用,以上供參。
2、相關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用詞定義)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 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第10條第1項前段(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第12條 (保護令之聲請)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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