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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趙璧成 律師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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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為一般民刑事訴訟、家事案件、智慧財產權、工程訴訟及強制執行等,並有夜間陪訊服務。執業地區包括台中、彰化、南投、苗栗、桃園、新北市、台北市等。
搜尋結果:共 30 頁,299 篇問答
  • YA
  • 發問時間:2021-07-07 08:59:24
  • 想請問律師:
    我在馬路上被一位不知名的人士罵“你根本就是有病,你的腦子有問題,要不要去看醫生?” ,當時有錄影,如果向對方提告公然侮辱,被告被起訴的機率大嗎?
          謝謝~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7-07 08:59:2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在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罵您有病、腦子有問題,顯然具有輕侮、鄙視之意,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2、相關規定:


    (1)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發問時間:2021-07-07 08:58:10
  • 就是如果是她自己個人傳私密照給我那這樣我會構成仿礙祕密罪嗎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7-07 08:58:10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您並無未經對方同意拍下私密照,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2、若您收到私密照後,未轉發給他人或上傳到網路上,亦不會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加重誹謗罪。


    3、相關規定:


    (1)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15-1條第2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105
  • 發問時間:2021-07-07 08:56:35
  • 律師們好,請問配偶願意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遺產繼承,是不是簽訂放棄聲明書就可以?請問內容為何才會具有法律效益?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7-07 08:56:35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願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不能預先拋棄繼承。


    3、相關規定:


    (1)民法第1147條規定: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阿偉
  • 發問時間:2021-07-02 15:38:47
  • 繼承物有房子土地,房子裡還住有長輩,我不想房子賣掉,只想拿我那份金額,1.所以是否是主張:”原物全部分配加金錢補償”?2.我那部分金錢要如何拿到?3.如果其他繼承人事後不給,該怎麼辦?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7-02 15:38:47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先跟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若無法達成協議,再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2、相關規定:


    (1)民法第1164條規定: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ERIC
  • 發問時間:2021-07-02 15:37:52
  • 1.以有民事調解,以分期還款,但對方未履行,怎麼辦呢
    2.如對方無財產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解答  謝謝...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7-02 15:37:53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相關規定:


    (1)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2)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Reci
  • 發問時間:2021-07-02 15:36:10
  • 我是職業駕駛本身是物流司機
    在去年12月底發生事故一直到今年6月初對方才提出調解(我3月有提出但因疫情關係取消)
    但因對方要求賠償金太高保險公司不願意理賠 賠償金談不攏所以破局
    對方要求從新鑑定肇責原本5:5
    但因想換工作 但又怕離職後 公司不負責 叫我自己處理
    想詢問如果離職後公司及保險公司需繼續幫忙處理嗎?!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7-02 15:36:10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離職後公司仍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公司付完賠償金後,得向您求償。


    2、相關規定:


    (1)民法第188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和和
  • 發問時間:2021-07-02 15:34:36
  • 如題
    我和女友今年四月在一起,在二月前她和一名男子在一起長達五年,但該名男子是有家室並育有二子,女友覺得和他在一起沒有未來,因此分手。
    今天六月底,該男子原配寄法院存證信函提告我女友,請問這樣子還算案件成立嗎?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7-02 15:34:36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姦罪已除罪化。


    2、對方可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3、相關規定:


    (1)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ella
  • 發問時間:2021-06-29 16:00:26


  • 男方主動贈與女方聘金100萬(買車)做為結婚禮物,結婚不到一個月因個性不合女方提出離婚,男女雙方也已達成協議離婚,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聘金,因揚言女方為了聘金而結婚(騙婚),因婚期太短暫不還則要提告女方騙婚,請問誰是誰非?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6-29 16:00:26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已履行婚約,離婚後男方無法請求返還聘金。


    2、相關規定:


    (1)民法第979-1條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 19005
  • 發問時間:2021-06-29 15:59:38
  • 您好,
    前陣子在FB上發文抒發情緒,敘述的內容有說很久沒遇到這款賤人了,當然全程沒公布完整的當事人姓名及工作場所,但還是有人猜的到,請問我這犯法了嗎?另外我所說的那位小姐在我簡訊溝通的最後,她傳了一張心理診所的照片給我,而後她又親口所出:有病去看醫生!請問她又犯了什麼法??因為她那一句:有病去看醫生!讓我極為在意,我想提告,您認為可行嗎?謝謝。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6-29 15:59:38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多數人可推知您罵的人是誰,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2、私訊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3、相關規定:


    (1)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阿偉
  • 發問時間:2021-06-29 15:58:22
  • 祖父去世,如果父親拋棄繼承,那我還可以代繼承嗎?
  • 趙璧成
  • 回覆時間:2021-06-29 15:58:22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父親的兄弟姊妹未拋棄繼承,您無法繼承,也不屬代位繼承的情況。


    2、相關規定:


    (1)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民法第1139條規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