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糾紛
- 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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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9-2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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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你好:想請教我在某間醫院擔任清潔工,有天我負責的病房裡的病人不見了,就以為是出院了【但當時我看護佐的資料該病人的確是寫出院,但是病人有遺留了兩雙鞋子,當下我也沒做任何處理【放在原地】,但是兩天過去了,我又去打掃那間病房,依然看到那兩雙鞋還在,心想病人或家屬應該是不會來拿了!我就順手把他丟了,卻沒想到就在丟的當天病患回來找鞋子了,後續問題衍生了,家屬說鞋子剛買沒有很久還很新,於是要我賠償新鞋的價錢,兩雙是5000元,我要求對方提供購買鞋子的證明或發票【店家的消費記錄畫面也可以】,但是對方說發票怎可能會留,畫面則是沒有……然後就跟我們說如果不要那就報警走法律途徑,當中對方則堅持自己都沒有錯!我們不是不賠償,只是物品有折舊的問題吧!再說沒有任何購買證明之下總不能口口聲聲說多少錢什麼牌子的,再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辦應付?還是就任由他想怎麼處裡就怎麼處裡餒?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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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要求對方提出鞋子價值之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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