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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肇事逃逸我要怎麼要求他賠償?

  • 小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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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10 01:03 
  • 文章人氣:376
  • 個人積分:10
  • 我在一個三岔路口停等紅綠燈 結果快車道的一臺大貨車撞到紅綠燈 紅綠燈掉下來砸到我的頭 可是對方居然就這樣跑掉了 當下沒其他人我只好忍痛自己報警 結果醫生開證明是頭部外傷加上腦震盪這樣要我休息一個禮拜這樣 那我該怎麼要求對方賠償問題?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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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10 09:24 最後編輯日期:106-10-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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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係於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並自同年月23日生效,其增設本條文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又其立法精神在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且發生人員傷亡之情況,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這整個事故過程的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蓋如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且刑法第185條之4具有遺棄罪之性質,乃參照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刑度來增設,又刑法就無義務者之遺棄(第 293條)與有義務者之遺棄(第294條)訂有不同之罪責。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之義務,由此可知,因汽車駕駛人之故意、過失肇事致人傷亡者,汽車駕駛人本即負有救護義務,若未予以救護,除有違該條例第62條之規定外,尚構成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然第185條之4的救護義務則不以汽車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肇事致人傷亡為必要,只要其為該交通事故之現場當事人,則對事故現場之傷亡人員皆有救護之義務,此即為本條與第294條第1項之區別所在。因此,本條所欲規範者乃當事人於交通事故發生時(不論其有無故意或過失)遺棄被害人於不顧的逃逸行為,且若謂當事人之救護義務須視其有無故意、過失而定,則不僅恐流於當事人恣意判斷本身有無故意、過失,亦有違刑法第185條之4的立法目的與精神,將使本條文之功能喪失殆盡。從而,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乃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而非指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發生而逃逸者,始成立本罪(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意見參照)。
    2. 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吳鴻奎律師 (吳鴻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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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10 11:3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74
  •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92臺檢證字第5699號
  • 對方涉及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

    建議你先去警局報案,向警方表明要提告的意思,

    等警方通知你們雙方到場後,可以就賠償事宜加以探討

    如果你對於接下來的程序有所疑義,歡迎你備齊資料後來所洽談。

    我是吳鴻奎律師,也可以用行動電話先諮詢,0932237994

  • 希望以上的回復對你有所助益。吳鴻奎律師(LINE:damonwhk; Email:damonwhk@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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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10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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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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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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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12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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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3412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關於這類的情況,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判決摘要:「(1)醫療費用10,652元:被上訴人因系爭傷害前往臺北醫大醫院

        急診、住院治療,後續並在常生中醫診所門診治療,已支出
        醫療費用16,652元,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臺北醫大醫院費用收
        據、診斷證明書、常生中醫診所處分費用明細及收據為憑(
        見本院105 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卷第14頁至第25頁背面),
        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屬實,應予
        准許。
      (2)精神慰撫金100,000 元:查本件被上訴人因被告前揭不法侵
        害其身體之行為,致受有系爭傷害,且歷經急診、縫合傷口
        、住院2 日及後續門診等治療等,有前揭診斷證明書、急診
        病歷可按(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73頁),衡情系爭傷害確使
        被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然兼審酌上訴人為中度多重障礙
        人士,並非故意為之。是本件斟酌上情及系爭傷害發生時,
        被上訴人現年71歲,育達商職畢業,目前已退休。上訴人現
        年37歲,強恕高中畢業,現靠父親撫養、現身體狀況等,及
        被上訴人有多筆不動產;而上訴人持有數筆股票等情,有稅
        務電子閘門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上開第180
        號卷第18頁至第23頁),認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以100,00
        0 元為適當。」。
    二、可以考慮找律師代撰書狀。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設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