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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14條,不經預告提出非自願性離職

  • hisk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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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20 21:37 最後編輯日期:106-10-20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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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資方不依照工作契約給予本人約定薪資,本人在30天內提出離職後,因對方同意承諾改善,本人依據對方的承諾留任並表述若未調整本人依舊會離職,而拖過30天後,資方依舊沒有給予改善,再次提離職,資方又承諾結果還是未做到,因此再提第三次離職,對方終於承諾在下個月予以調薪,雖然規章已生效,但本人還未領到生效後的薪資,在這中間又發生了一些違反勞動契約導致本人權利受損,因此本人無法忍受,並提出辭呈,不再接受勸說,但是公司隔日就將本人受損的權利予以補償,我想請問以下幾點

    1.因對方一再承諾與毀約導致在知道受損時超過三十天,是否還是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第五與第六點?

    2.若是遭受損失時立即提出離職,資方為了挽留在本人提出離職後,隔天立即補償,我也同意補償的方法,但是因為資方時常出現違法並造成本人損失,不想再讓相同的事件一再發生,那麼我是否還可以主張依據第14條的五~六點的,不經預告解除契約的非自願性離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