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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嘉義分行無限上綱「善良管理人」 已阻礙我依民法1100條執行監護職務

  • hyj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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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1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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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為確保受監護人(媽媽)、我(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及法定繼承人(爸爸/姐姐/弟弟) 的法律權益,我向台銀嘉義分行遞送申請「網路銀行」 及「金融卡」 遭拒。

    因為網銀的備註欄位-我可以填寫支出或收入事由,而帳號欄位可以呈現他方的帳號,這是確保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權益。

    網銀操作都是由我法定代理人操作,由我全權負責。銀行行員只要依金管會的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辦理就可以了;銀行行員根本不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

    我住在台北,最近的台銀是和平分行,我到該分行主述目前嘉義分行態度,為確保我不面臨民法及刑法之訴,我將採以「一憑證一支出」及「一憑證一收入方式」記帳,詢問該分行是能否協助我採月結或半年結或年結方式入帳,例如:我代墊支出100筆,我會填寫100張支出憑證(媽媽/受監護人帳戶) 及100張的收入憑證(我/監護人帳戶)並且幫我記註支出事由,經和平分行的襄理表示,即使每天入帳都不行。

    也就是,我到台灣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網銀不行;我到和平分行臨櫃辦理也不行。台銀不合時宜的作業方式,以及行員的法律素養及實務操做如此的沒有專業,我是不是可以主張:

    (1)銀行從業人員不熟稔相關法律,意圖使我人受刑事處分?

    (2)銀行沒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把受監護的存款暴露在風險中?

    (3)金融機關與客戶間之乙種活期存款契約,具有消費寄託之性質,客戶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該銀行是依哪一個法、哪一條,所以我不能申辦「網路銀行」 及「金融卡」?

    (4)台灣銀行嘉義分行把我預設為「未來犯罪嫌疑人」,已對我人格造成侮辱,刑法的公然侮辱是不是可以適用?

    因為尊重「媽媽已經用了幾十年的存款帳戶且不結清的情形下」,我會持續和台銀溝通,如果不能善了,我最多就是結清媽媽的帳戶轉存其他金融機構。

    但是我不想沉默,因此已經向台銀總行提出申訴案,如果總行回應還是無限上綱「善良管理人」,我該如何回應?

    惠請律師給予建議,謝謝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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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18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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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板橋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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