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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刑事訴訟

  • 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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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19 15:31 最後編輯日期:107-04-1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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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12月提告詐騙這個月要開庭

    知道刑事只會判對方刑罰求償需要跑民事訴訟

    沒有任何相關經驗想請問該如何處理以及出庭我該準備什麼應對

    是否要等到刑事開庭才能有對方的資料

    只知道目前被通知開庭的是人頭帳戶本人

    當初詐騙者的資料都是假的

    所以我要提告的是那個人頭帳戶嗎

    以上謝謝

  • 王瑞甫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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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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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6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23號
  • Ann你好:

    一、民事求償部分,可等被告遭起訴後,再依起訴書之記載,對所有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即可。

    二、告訴人開庭時可照實描述被騙的過程,若有證據需要調查,亦可請求檢察官幫忙調查之。

    三、若有其他問題,歡迎來詢。

     

    電話:04-23754099

    LineID:laurence0707

    (請勿於文章中回覆,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有疑問請直接line或電聯)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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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1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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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釋之甚明。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遂行詐騙計畫時使用,係對正犯資以助力,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被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即表示已有受害人對您提起詐欺刑事告訴,詐騙集團運用您的存摺及金融卡詐騙他人錢財,依您所述係因銀行存摺遺失被充當人頭戶所致,並沒有詐騙他人錢財之意圖,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應向檢察官具體陳述事實以證明自己的清白,爭取不起訴處分。
    3. 若需專業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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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19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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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手或者人頭都是共犯,可以一起提告,至於要等附帶民事還是直接同時進行,要考慮到時效等問題

  • 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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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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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手或者人頭都是共犯,可以一起提告,至於要等附帶民事還是直接同時進行,要考慮到時效 ... (恕刪)

    請問詐騙我的男生資料是假的如何向對方提告

    只知道他提供的手機號碼打不通但有註冊交友軟體上面是他本人照片

    能請檢察官找出當初申辦此手機號碼的人嗎

    說不定就能找到騙我那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