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財務往來
- hyj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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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1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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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經法院裁定
我現是媽媽(失智) 的監護人
因為媽媽的退休金足夠支付她本人的醫療照護及生活開銷
想說,監護宣告既然已經下來了
媽媽個人開銷就從媽媽這邊帳戶支出
也就是,由我個人先行支付
再據依支出憑證
使用媽媽的帳戶功能:「金融卡」 或「網路銀支」
匯款到我自人的帳戶
請教,這種財務往來:
(1)為單純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所以我可以從媽媽的帳戶轉到我自己的帳戶,並沒有違法?
(2)從媽媽帳戶支出的費用是為媽媽本人所用,是否可以認定為符合受監護人之的利益?我只要好好留存支出憑證以備查。
(3)還是為民法1102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人之財產」,我和媽媽的帳戶不能互轉?
惠請撥?回覆
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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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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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人為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每月之醫療生活照顧費用,必須處分相對人名下之財產以為支應,可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具狀向法院聲請,經准許後監護人始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名下之財產。
- 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一款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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