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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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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5-23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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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69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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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地檢署會倘駁回您的聲請您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惟您須注意銀行影像保全期間不一定,是您須儘快向地檢署提出聲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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