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初進公司有簽一份約僱契約,內容有寫道,雇主僱用我自民國101年2月6日至101年7月31日,為期6個月。(期滿表現OK的話公司會在給我簽一份沒有日期的約僱契約。)我想離職,但簽的契約有提到要離職需提早在2個月前提出。我在網路上爬文後知道勞基法是規定工作未滿三個月,可向公司提出離職通知後便可不用去上班。(我現在工作才快滿2個月)請問我是必須按照公司所簽的契約多待兩個月,還是可以按照勞基法,提完離職就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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