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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證明只是借名負責人的證明文件包含那些???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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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7-3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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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仍由借名者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該財產之債權契約。是借名者有移轉該財產所有權至出名者之意思表示,出名者亦有受讓該財產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並由出名者依法完成取得該財產所有權之手續,出名者因而取得該財產之所有權,僅出名者基於其與借名者間之內部關係(即借名登記之債權契約關係),對於該財產之所有權權能受到限制,而實際由借名者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該財產。
    2. 閣下可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9 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終止後,並將系爭不動產建物所有權返還登記予借名者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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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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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7-31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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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所有之人證、物證、書證、直接間接證據,本證、反證均可。是否有證據能力,由法院自由心證(掰扯)判斷。公理律師事務所

  • 范呈楷 (范呈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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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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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一、關於合夥負責人究竟是借名登記還是實質負責人,需視您的合夥關係、合夥契約、合夥運作方式等事實及證據來判斷。
    二、如果能夠證明確實為借名負責人,則借名負責人將可能涉及背信、偽造文書等等得責任,民事上亦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於蒐證之方式,必須了解您合夥關係始末、合夥契約內容、及合夥運作方式等事實之後,才能知道該蒐集哪些證據,至於一般當事人自行判斷認定證據非常齊全,但可能都與訴訟實務有不小的落差。
    四、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來電諮詢。
    司南聯合法律事務所  范呈楷律師
    諮詢電話:0989-458-063
    Email:Fan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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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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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02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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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一定,相關的東西都可以用做證據

    若有疑問要看到證據本身才能判斷派不派得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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