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負責人惡意離職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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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8-0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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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倘未經名義上負責人同意即私下以借名負責人的名義去銀行辦理停用掛失刷卡機,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再者,倘要變更名義上負責人,此部分可能須注意名義上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間有無契約規範?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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