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刑事的傳票通知?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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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有訴訟又怕收不到,可以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是委任律師協助。
二、在委任律師協助的情況下,相關公文都會多寄一份給律師。
三、建議先去法院訴訟輔導科及地檢署服務中心問一下目前案件的案號股別。然後聯絡書記官目前案件進度如何,是不是已經定庭期了。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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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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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是此部分可以先問管區派出所有否寄存送達?再者,可以委任律師進行訴訟並收受送達;最後倘係民事訴訟對方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如果是刑事訴訟,此部分須是告訴人或被告而論,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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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傳拘無著而通緝未到案的話。法院也是可以判決。
二、在民事訴訟叫一造辯論判決;在刑事訴訟叫一造缺席判決。
三、儘可能要避免這樣的情況。
楊俊鑫律師 設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 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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