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戒變戒治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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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4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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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治勒戒之人如果被憑估對於毒品依賴過度,有可能被裁定戒治
施用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所以你如果收到法院定戒治處分,你可以於抗告期間提出抗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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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25 01:45 最後編輯日期:107-10-25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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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以婚禮為由抗告可能會被駁回。可參考高等法院96毒抗字第430號裁定。
二、婚禮如無法如期出席,也只能另擇方法處理。
三、強制戒治後要滿三個月才能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停止戒治但這樣似乎是來不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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