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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自殺的人見死不救的刑法問題

  • 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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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03 21:20 最後編輯日期:108-01-03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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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如果路人A對著一個即將自殺陌生人B,見死不救地看著他自殺

    (如跳樓)在這過程中A沒有說任何話且只是呆呆著站著,那應該就不會涉及

    法第 275 條 (加工自殺罪)吧?  但是有沒有可能會觸犯了第二百九十三

    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呢?  又換作是B跟A是有直系親屬的關係,假設B身

    心健康,沒有任何精神疾病,那麼A會不會有觸犯遺棄罪的嫌疑呢?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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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03 22:37 最後編輯日期:108-01-0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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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加工自殺)的問題,被害人家屬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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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0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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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法所規範之過失要件,乃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
    2. 又不作為犯之成立,以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為前提,而防止義務之發生,又必須基於法律之規定或由於自己行為所引起,或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3416號、86年度臺上字第1965號、86年度臺上字第5904號判決意旨參照)。
    3. 是揆諸首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可知,行為人必須基於保證人之地位而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行為人卻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達到通常須以積極作為方式始能實現之構成要件結果該當,該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在法律上可等同評價,始足當之。
    4. 再按保證人地位之發生須於下列六種狀況,始負保證人地位責任,即基於:(1)法令之規定。(2)自願承擔義務。(3)最近親屬。(4)危險共同體。(5)違背義務危險之前行為。(6)對危險源監督義務。
    5. 對於自殺死者是否負有防止其自殺者之義務若對於自殺之死亡結果並不具有保證人地位,則縱被告係見死不救之袖手旁觀者,道德或倫理上可為譴責,然被告仍無違反義務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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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