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自殺的人見死不救的刑法問題
- 王奕淵 (王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1-03 22:37 最後編輯日期:108-01-03 22:5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加工自殺)的問題,被害人家屬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1-04 01:3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343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別這樣。
二、有機會救人就救一下吧。
- lawyer660129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1-05 21:5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204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刑法所規範之過失要件,乃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
- 又不作為犯之成立,以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為前提,而防止義務之發生,又必須基於法律之規定或由於自己行為所引起,或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3416號、86年度臺上字第1965號、86年度臺上字第5904號判決意旨參照)。
- 是揆諸首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可知,行為人必須基於保證人之地位而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行為人卻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達到通常須以積極作為方式始能實現之構成要件結果該當,該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在法律上可等同評價,始足當之。
- 再按保證人地位之發生,須於下列六種狀況,始負保證人地位責任,即基於:(1)法令之規定。(2)自願承擔義務。(3)最近親屬。(4)危險共同體。(5)違背義務危險之前行為。(6)對危險源監督義務。
- 對於自殺死者是否負有防止其自殺者之義務,若對於自殺之死亡結果並不具有保證人地位,則縱被告係見死不救之袖手旁觀者,道德或倫理上可為譴責,然被告仍無違反義務之前提要件。
- 本所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
-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