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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筆被偷

  • 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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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8 09:10 最後編輯日期:108-03-0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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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公室為半開放空間,同仁可自由走動,我的包包放於該區域的座位上,下班後發現放於包包內的文具袋遭竊,內有錄音筆,辦公室內無監視器,是否可報案要求採集包包上的指紋,查明是誰偷拿我包包內的文具袋?偷竊者擅自偷取我包包內的物品是否已涉及侵犯我的隱私?若偷竊者以該錄音筆內的錄音檔主張我妨害他人秘密,他本人是否已先涉犯偷竊罪及侵犯本人隱私?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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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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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 │ 律師證號:100臺檢字第9349號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刑事訴訟法205-2條有規定,採集指紋要以拘提逮捕為前置要件
    且著重在即時性,若事發至今已過一段時日,會比較困難。
    對方不法取證的證據(偷來的錄音筆內容)在訴訟法上的證據能力,目前多有爭議,
    但若對方竊盜罪可以確定,多數是有機會可以否定的
  • 鑫見律師事務所蘇淑珍律師 TEL:06-2367352 LINE ID: annsui2013 手機號碼: 0954084052 電子信箱:annsui2013@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