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筆被偷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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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0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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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刑事訴訟法205-2條有規定,採集指紋要以拘提逮捕為前置要件
且著重在即時性,若事發至今已過一段時日,會比較困難。
對方不法取證的證據(偷來的錄音筆內容)在訴訟法上的證據能力,目前多有爭議,
但若對方竊盜罪可以確定,多數是有機會可以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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