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訴訟法庭刻意不做筆錄,判決也不我提出的爭點回應,是被霸凌了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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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06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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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
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
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第241條: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是您所述之法官情形,應非行政訴訟法法官應迴避之規定;再者,倘您不服行政判決需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最後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情事,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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