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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訴訟法庭刻意不做筆錄,判決也不我提出的爭點回應,是被霸凌了嗎?

  • 老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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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06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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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公司因為同一事件被依主管機關的相同一個人開了三次罰單,每次都有提出訴訟,雖然都被駁回,但被告與裁判始終無法告知要怎麼改善才不會受罰。

    這次的訴訟更詭異了,我的起訴書主張被告應迴避而未迴避,行政程序也有違法,原處分也有違反公平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但法官除了默許書記官當庭不做筆錄,也在判決書僅針對爭點的其中一小部分就做成判決書了,對我所提的大部分爭點,完全不予回應,後來又發現這三位法官先前也曾參予過前兩次罰單所提的訴訟判決,請問我是不是遇到司法霸凌了?我該提上訴還是在審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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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06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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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8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
    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
    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第241條: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是您所述之法官情形,應非行政訴訟法法官應迴避之規定;再者,倘您不服行政判決需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最後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情事,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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