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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壽險

  • 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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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0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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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母親過逝,有買ㄧ張郵局保單,受益人寫父親。結果父親去年先過逝,母親最近過逝,那這張保單算遺產嗎?因保單條款有寫,「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因有可能會辦拋棄繼承,可去申請理賠? 因看到這篇報導: ? 日前在華航澎湖外島的空難事件中,罹難者有許多是夫妻檔或一家人協同要到大陸旅遊的,但不幸卻在飛航的途中發生了飛機失事墜海的悲劇。而這些罹難者中,不乏有些是出國之前就已投保了壽險或意外險等,且保單上受益人欄寫的也都是配偶或子女,或者是父母,但在這樣空難的事件中,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罹難的話,保險金該由誰來領取呢? 另外,若不是由原先指定的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那麼這筆保險金需被課遺產稅嗎?又在什麼情況下,人身保險的給付才會被課遺產稅呢?(困難指數:八十%) 目前保險實務上,壽險契約的身故受益人產生方式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在投保之初,由要保人在要保書中的身故受益人欄填寫受益人的姓名以及關係,身故受益人有數人時也無妨,只要將其中順位的先後次序,還有個別的受益比例表示清楚就可以了(保險法第一○八條)。 指定的受益人身故 誰來領? 而受益人產生的方式,除了在要保書上指名之外,還有一種情形,就是保險公司為了避免將來發生不測的意外事故導致要保人所指定的身故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一時間死亡,或是身故受益人先身故,但是要保人卻漏未通知保險公司重新指定新的身故受益人,直到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發現保險契約中沒有身故受益人等情況,而導致無人可以申領身故保險金的窘境。因此在契約條款中便事先明訂「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廿二條第四項),這種明訂在契約條款中的情形,則稱為「約定受益人」。 依據保險契約產生的受益人 均免課遺產稅 不論是約定受益人或是指定受益人,都是依據保險契約所產生(要保書、契約變更申請書以及保單條款都是構成保險契約的一部分),這個情形和保險法第一一三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指的是被保險人身故時,無法藉由保險契約確定受益人,導致在法律上不得不將身故保險金解釋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以供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而屬於繼承財產的情形不同。 所以,不論指定或約定,身故受益人的權利都是本於保險契約產生的固有權利(財產),縱使這個指定或約定的身故受益人恰為「法定繼承人」時,亦無不同。也就是說,因為都是依據保險契約產生受益人,仍然屬於受益人的保險給付,並非被保險人的遺產,自然也就不會被課徵遺產稅了。 只有受益人欄空白時,須列遺產 也許有人誤會,以為只要是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來領取保險金,因為有「繼承」兩個字,就都算是被保險人的遺產,而要被課徵遺產稅,但實際上,這個與保險法第一一三條立法目的——在死亡保險契約沒有身故受益人的時候,只好將保險金額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的情形是有不同的。 這次華航空難的罹難者中如果有投保,而且被保險人和身故受益人都在這次空難中同時死亡的話,根據前面提到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團體保險、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的示範條款有都有相同的約定),就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來領取保險金,而不是以繼承的關係來繼承遺產。不過要提醒一點的就是,如果保單上受益人欄空白的話,就不是上述「指定」或「約定」受益人的範疇了,在這情況下保險金可真的須列入遺產了。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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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0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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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未指定受益人之情形下,保險金由法定繼承人領取,解釋上該筆財產應屬遺產之性質,如拋棄繼承就沒有權利領取。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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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0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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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保險法第110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是本件倘從上開保險法文義觀之,因受益人業已死亡,不符合生存請領原則,且要保人並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是因無受益人,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倘繼承人拋棄繼承(不得選擇性拋棄,須就被繼承人權利義務均拋棄),即無繼承遺產權利,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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