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與律師解約後所簽的保密條款
- 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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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3-0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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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被誣告委請A律師擔任我的辯護律師,因為A律師準備程序庭前無寫狀紙,法庭也無任何準備,所以我火速向A律師解除委任
事經一年,我要向誣告我的人提起民事侵權告訴,並索要律師費
但是當初解約時,A律師要我簽合約書才肯退還我部分款項
解除委任後,我及A律師均不得向第三人談及、表示或出具雙方間委任關係與所委託之刑事案件內容(包含提起行政爭訟或任何訴訟或支付命令或其他程序等),偉反者應賠償他方新台幣伍拾萬元之違約金。
我及A律師均拋棄其餘民事民事上請求,若違反另行提起訴訟或支付命令或其他程序者,應給傅他方新台幣?拾萬元之違約金;經他方請求給付違約金後,違反之一方應於五日內給付,逾期未給給付者,應按日給付新台幣拾萬元之行為怠金。
當初我有提出質疑,對方沒有明確答覆我,那時候心想要趕快拿到錢再找另外一個辯護律師就簽了
現在我因為侵權時效問題要先行提起民事告訴,請問因為這兩條內容,我還還能拿委託書和解任合約書拿給民事庭當作律師費收據證明嗎?
感謝回答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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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3-0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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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本件倘您係因名譽受損訴請損害賠償,因係非財產損失,您只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律師費用並不包括在精神慰撫金內,且民事除非係三審,否則一二審亦不得將律師費用列入在損害賠償請求,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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