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前幾天跟人發生擦撞,目前尚在等待責任鑑定。但已接到對方保險業務的電話,對方似乎有意先行修車。我的問題是,因為我這邊沒有保全險,所以如果鑑定結果是我方的責任,我必須自行負責對方的修理費用,但我這邊希望對方可以到我熟悉的修車廠進行修理,以免其他修車廠或原廠有過高的修理費用。不知道是否可以延後對方修車或是指定對方到特定修車場,這樣是否合法?麻煩了,謝謝
1.依目前損害賠償方法
權利人可以選擇回復原狀或是金錢賠償
也可以選擇金錢賠償以代回復原狀
所以對方如果主張要自行修復而請求金錢賠償法律上是允許的
也是權利人的權利
2.義務人將來可以質疑修復費用是否過高或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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