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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球場打球踩壞別人手機

  • Money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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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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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孩子假日到學校操場玩球,過程中踩到球伴的手機,手機滑出去人也跌倒,膝蓋些微破皮但不嚴重,球伴手機螢幕破裂背殼也破掉,對方家長要求要賠償全部的維修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球伴直接將手機放在地上沒有盡到保管責任,是否也需要自負責任?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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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1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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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對方要求全額賠償您可以拒絕,並要求扣除折舊、主張過失相抵等

    2、建議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3、如果不清楚後續該怎麼做,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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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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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具體還是要看放在哪邊,如果是運動範圍內,至少會有過失相抵。

    2、且如果是運動者無法注意的情況下發生的,我方也可以主張沒有過失責任。

    3、如果對方亂方手機造成我方受傷,將涉嫌過失傷害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Money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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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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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紅色圈是他們玩球的地方,紫色叉是手機放的位置

    孩子是說他們在躲避球場玩排球,他要去救球

    對方認為他的手機放很遠而且當時不是在打籃球不會有救球的動作

    這算是運動範圍內嗎?

    孩子只是膝蓋些微破皮發紅,當下沒有告知對方,事後我們也沒有拍照就醫,這樣是不是就沒有證據?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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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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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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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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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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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倘有,即須負有損害賠償之責,且倘行為人係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會有連帶賠償責任,您可以主張回復原狀抑或減扣折舊,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