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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被起訴

  • 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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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1-21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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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案由:99年3月28日於陸橋上騎機車追撞到一名騎乘腳踏車的遊民雙方都有受傷,當時陸橋上我騎乘的為機車道,但右邊有一道用防撞桿隔開的自行車道車禍後雙方都受傷由救護車載往醫院,隔日才經由警方通知到車禍處裡小組製作筆錄,製作筆錄後當場我給他2000元和解,亦有簽和解書。
           事情到當年10月間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書才得知對方到地檢對我提告,當時因已超過6個月,所以我已經無法對他提出告訴,開庭時,我主張我騎乘機車道上,對方有自行車道侵占我的路權,當時檢察官即將本案送車鑑會鑑定,後來收到鑑定結果,車鑑會的鑑定意見為:"本案依卷附相關跡證資料,因肇事地標線、標誌不一致,車道屬性不明,本會未便遽作鑑定",當時車鑑會的人員有說明,因為地上標線我騎乘車道機車專用道,右邊車道為自行車專用道,但是頭上的號誌(藍色)的卻是機車優先道及自行車優先道,所以專用道跟優先道路權不一,所以沒辦法辨別肇責。
          鑑定結果出來後,又開了兩次偵查庭,對方都沒有到場,沒想到直到今天,卻收到地檢的起訴書
    有些問題想請教:
    1.當時雙方都有受傷,而且我機車毀損,損失遠比對方大,只因對方是個遊民,自行車上載的事她全身的家當,所以看他可憐我就賠點錢給他,當時在車禍處理小組他說要給他幾十萬才可以,我說你人好好的,我傷的還比你重,拿出2000塊說你要就拿走,不要就來互告吧,結果對方馬上把錢搶走,沒想到超過半年後卻得之被告,想問說我是因為基於已和解才未提出告訴,超過半年後才得知被告,這樣我的告訴權是不是被搞掉了,有無辦法主張什麼,再對他提告

    2.車鑑會明明就無法辨別肇責,這不就代表檢察官也不能主張我一定有肇責,為何就將我起訴?而且對方都不用到場?而且為什麼起訴書都沒寫到已和解,只簡單認定我疏未注意就起訴?
    3.上法院我到底該如何陳述跟說明?我被判刑的機會有多大?

  • 陳國瑞 (陳國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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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1-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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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4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158號
  • 您好: 

    刑事部分因為您已經逾越告訴期間(事發後六個月),所以沒有辦法提出刑事告訴;但您仍可以就民事部分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是事發當時起算兩年。

    檢察官起訴與否不一定要遵照鑑定報告,詳細內容要看起訴書

    法庭上答辯還是要根據起訴書的內容作辯駁。

    如有疑問請電0960735031與陳國瑞律師聯繫,謝謝!!

  • 陳國瑞律師、會計事務所/E-mail aderson177@gmail.com/嘉義所(05)2782938/台南所(06)2981631 /FAX 0986849086